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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糾結的“房產加名稅”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9-01 10:55:22  


 
  說了這麼多,只是一個鋪墊。有了以上鋪墊,就可以談本文的主題,就是所謂的“房產加名稅”。在司法解釋(三)出爐後,南京等城市的稅務部門,準備對在婚前房屋產權證上加名的房產所有人徵收契稅,這被媒體總結為“房產加名稅”。雖然據說一些地方政府已暫停,但有消息稱,國稅總局正在研究具體實施細則。

  支持開徵這項稅的人,所持的主要理由之一便是,“婚姻法新規”出來了,婚前一方付款按揭的房屋明確歸一方所有了,所以房產證加名,相當於對另一方的贈與,需要徵收契稅。
 
  筆者認為,就像前面所說的,這是對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誤讀。重復一遍前面的意思:這一條是對離婚時財產分割方式的指導,不是對婚姻存續期間財產所有關係的確認。根本就不能由這一條推導出,婚前一方按揭購買、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不動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歸不動產產權登記一方所有。司法解釋(三)第十條不僅完全沒有做出這樣的規定,而且,該條所描述的財產分割方式,帶有很多分割共有財產的特徵。
 
  因此,以此為據推出“房產加名稅”,是建立在一個錯誤的解釋之上的。如果非說不是建立在一個錯誤解釋之上,至少也是建立在一個單方的、武斷的解釋之上。稅務部門沒有司法解釋權,如果它非要以此為據推出這項稅收,也需要等待人大或最高法院等權威司法解釋機關,對此條所涉的這種房屋的產權歸屬做出明確界定後,才能推出,否則它就是在僭越法律解釋權。
 
  進一步而言,我們可以考察一下所謂的契稅的說法——這種情況下加名相當於贈與,因為房屋所有權發生了轉移,因此要繳納契稅。
 
  文章稱,如果要循著“贈與-產權變動-契稅”這條邏輯走,前提必須是,這一加名行為確是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但這個前提有兩個漏洞。一是,贈與是一人把其擁有所有權的物免費給予另一人的行為,而根據前面的論證,司法解釋(三)並未確認婚前按揭買房方對房屋有完全的所有權。二是,加名其實是對夫妻雙方共有關係的一種確認,而不是夫妻雙方在轉移產權。根據法律,夫妻可以在加名之前簽訂書面協議,確定雙方的共有關係。《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如在婚後約定某項一方婚前財產為夫妻共有,乃至約定共有的份額,應認定為夫妻雙方行使其根據《婚姻法》所享受的權利,而不是通常意義上的贈與行為。把這種約定認定為贈與,是稅務部門自行創造的一種法律擬制。
 
  這種法律擬制所面臨的一個困境是,“贈與”的額度如何確定?各國法律都規定了因婚姻而產生的共有關係,這是一種法定的、且有社會倫理及風俗基礎的特殊的共有關係,帶有身份性,不可視為普通的共有財產。也因為這個原因,夫妻共有通常採用共同共有的形式。對於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婚後以共同財產還貸的房產,在房產證上加名,應視為對雙方共有關係的一種確認,而不是雙方之間的財產轉移。如果硬要視為財產轉移,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難以確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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