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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釋充斥太多婚姻危機的因子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8-14 22:36:11  


  最高法院12日發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13日起正式實施。依據“解釋”,“親子關係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後果”,“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最高法院網站8月12日)

  從立法或司法角度看,此次發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當然是一個更有利於準確適用法律、促進合理裁決和公正解決婚姻糾紛的法律文件。但是,如果從社會現實生活尤其是從現實婚姻家庭生態的視角來觀察,上述“司法解釋”,其實何嘗又不是一部有關“婚姻危機”的“解釋”呢?

  為什麼在現有“解釋(一)、(二)”基礎上,又要再次制定“司法解釋(三)”,法律本身的需要不斷改進和完善,顯然只是表面現象,更深層的原因實際上還在於,目前我們社會的家庭婚姻穩定性正在變得越來越差、相應的矛盾糾紛太多太繁,現有法律早已不勝適用了。數據顯示,“2008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共1286437件,2009年1341029件,2010年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趨勢”。而據民政部《2010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報告》,“2010年全國依法辦理離婚手續的有267.8萬對,同比增長8.5%”。

  離婚率攀升、婚姻穩定性變差,當然並不一定都是壞事、必然等於危機,它也可能是婚姻質量意識提高的結果。但是,與這些離婚相伴隨的家庭婚姻糾紛矛盾和官司也不斷增加上升,並且這些矛盾糾紛均集中指向“親子”“財產”之類命題,無疑又是飽含危機、值得憂慮的。通讀上述司法解釋,不難發現,通篇19條,幾乎條條都是針對“如何裁判離婚糾紛”的解釋,而且解釋所關涉的均是“親子鑒定”、“財產分割”這樣一些具體的矛盾糾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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