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而論,中國的新聞發言人制度,更強調“凝聚人心”、“執政為民”等政治訴求,目前雖已從學理上將之提升到信息自由權的法律層面,但鑒於我國“權利被權力化”的人治痕跡未徹底根絕,新聞傳播、法律(法制)的獨立性不盡如人意,關於新聞發言人制度、信息公開的公民信息自由權的法律界定,還顯得比較模糊。
美國的新聞發言人制度,其法律界定是直接的——“公民信息自由權”是高於政治訴求的高位階概念,這主要在於其公民強烈的“權利神聖”意識和悠久的民主傳統。但其對外的新聞傳播表明:新聞發言人制度的法律高位階地位,並不能改變其對外政治及軍事的霸權本質,關於1999年以美國為首的北約轟炸中國駐南聯盟大使館和最近關於美軍虐待伊拉克戰俘之事件的白宮新聞發佈,就是例證。
法律保障
中國對公民之“知情權”、“採集權”、“傳播權”的法律認可與法律保障,主要散見於高位階的憲法,但缺乏此等明確的字眼,代之以“公民之言論出版自由”,而且是“不可、應該、必須作為”多於“可以、能夠作為”的義務本位。沒有專門的信息法,有諸多相關的法規、條例卻以限制性、說明性和指示參照性法條,使公民之“知情權”、“採集權”、“傳播權”的法律認可與法律保障趨於淡化與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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