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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新聞發言人制度之比較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6-22 00:17:04  


 
  因此,是否“法律化”成為中美新聞發言人制度之概念比較的關鍵。新聞發言人制度包括以下共同的應然含意:一、指面對新聞記者、從事新聞發佈的“制度人”(即“非自然人”);二、以公共關係為目標;三、是實現法律認可的公民知情權之重要途徑;四、必須具備以信息公開、信息自由為立法旨趣的法律保障。

  具體而言,中美新聞發言人制度都是基於傳播學意義的議程設置原理,是政府借由新聞媒體對公眾進行“開放、自信、務實、民主的政府形象塑造”之公關手段,其終極目標是隱蔽地引導輿論,進而控制新聞傳播。新聞發言人制度不僅是政府與新聞媒體、公眾之間的橋樑、潤滑劑,也是實現公眾知情權的有效法定途徑。

  但是,中美新聞發言人制度的概念仍有實際區別:中國的新聞發言人制度已經具有第一個含意,隱藏了第二個含意,理念上尚未真正重視第三個含意,缺乏第四個含意。而美國的新聞發言人制度比較全面地涵蓋了四個含意。

  法律比較

  在此需要進一步展開深層次的理論闡述,一是與新聞發言人制度密切相關的“信息自由權”、“知情權”、“信息公開之義務”的法律依據,二是相關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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