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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扁家洗錢 部分為貪污“國務費”所得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04 17:48:32  


  中評社台北12月4日電/台北地方法院4日將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涉犯圖利與洩密等罪,判刑10年。法官在判決書指出,扁家人一連串處理海外資金的作為,“認定係洗錢作為”,其中部分為貪污“國務費”所得。

  中央社報道,合議庭認為,扁家海外資金從2006年的1600萬美金,增加到2007年的2100萬,與扁家人收入天差地別,在無任何目的(如投資理財)下,不顧轉帳手續費及匯兌損失,於同家人之間短期且大筆資金互相轉移,顯然僅是單純躲避追查所為,因此陳水扁夫婦、陳致中夫婦海外資金開戶、銷戶、移轉“認定係洗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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