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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首修,回應現實錨定未來
http://www.CRNTT.com   2022-07-01 18:40:07


 
以監管促發展,以威懾促合規

  2021年以來,反壟斷執法部門對多家平台企業的違法并購案開出了單張五十萬元的頂格罰單。新的《反壟斷法》實施後,將加大對經營者違法實施集中的罰款金額。根據新法第五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修改的《反壟斷法》引入刑事責任條款、新增個人責任、大幅提高處罰力度,但這并不是國家在對於市場的高壓化遏制,而是恰恰相反的促進和推動。加強規制是希望遏制平台經濟的亂象,使其能够更加平穩健康地發展。任何行業都需要科學有效的監管,聚焦監管的目的是為了給被監管企業明確“不可為”的界限,從而使其更加明白“可為”的範疇與空間,從而達到促進發展的效果,是指引而不是枷鎖,是國家法治資源的有效釋放而不是權力的濫用,特別是通過加大監管力度和懲罰力度,形成“勿以惡小而為之”的合規理念,采取“以重刑去輕罪”的預防手段來促使企業更好地遵守《反壟斷法》要求,實現外部監管與內在合規的良好結合。

  一方面,《反壟斷法》將嚴格限制主體行為、大幅提高懲罰力度明示於法律紙面,不僅可以對相關主體起到宣示性的威懾作用,更能提高法律的明確性和公信力,使得相關主體能够更為規範地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其依法合規開展的經濟活動反而不會再束手束腳,也使得執法更為透明、有力。

  另一方面,提高懲罰力度也是對新時代的回應,基於目前各行業企業的體量,尤其是一些超大型平台企業,五十萬元的罰單很難對它們構成壓力,其違法成本甚或忽略不計,如果繼續按照舊法進行懲罰則會使得《反壟斷法》喪失執行力和威懾力,難以保證市場公平和維護市場秩序。

  總體來說,此次《反壟斷法》首修一方面對制度設計進行了創新,另一方面也是對現實問題的積極且必要的回應。《反壟斷法》修正不僅僅是一次簡單的修法行動,更為我國反壟斷執法、司法常態化提供了制度基礎和行動方向,是我國為不斷健全完善市場經濟治理規則所做出的積極努力,奠定國家在市場經濟監管中尊重市場化、恪守法治化的基本思路與要求,是開啓新發展格局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建設新征程的扎實一步。(來源:第一財經 作者:陳兵、張浩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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