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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首修,回應現實錨定未來
http://www.CRNTT.com   2022-07-01 18:40:07


 
運用系統思維推動市場競爭監管常態化

  《反壟斷法》的修改并不是單槍匹馬的獨行作戰,而是與當前多項競爭政策形成聯動機制,使得整個市場經濟競爭法治體系更立體、更豐富。

  首先,新《反壟斷法》增加第四十條,“禁止通過政企合作協議、備忘錄等方式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對政企合作給予關注,這與今年《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中對地方行政壟斷的高度關注不謀而合,同年6月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也通報了2022年第一批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執法專項行動案件。這一修改實際上是“遏制地方行政壟斷”這一方向上的重要一環,構成了治理這一問題的法治體系。

  其次,新《反壟斷法》增加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依法加強對涉及國計民生等重要領域的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強調對分類分級的精細化管理,早在2021年10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也發布了《互聯網平台分類分級指南(征求意見稿)》,形成先法律後政策的結構,并建立起穩定的節奏對該項進行治理,是反壟斷法治整體運作的結果。

  再次,回應數字經濟發展,《反壟斷法》對算法、數據進行了多次強調,對平台規則也多予關注。新《反壟斷法》在總則部分增加第九條,要求“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台規則等從事本法禁止的壟斷行為”。此外,還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章節,增加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台規則等從事前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體現出對於平台經濟發展的關切和回應。對平台經濟以及對數據、算法等要素的關注,是新經濟發展階段的重點,無論是《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還是《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指南》,都是該部分的重要組成部分,《反壟斷法》的修改無疑是在競爭政策端添加了一枚沉重的砝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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