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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首修,回應現實錨定未來
http://www.CRNTT.com   2022-07-01 18:40:07


 
  可以清楚地看到,對《反壟斷法》所做的各項修改都與其他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交相呼應,形成相應的法治體系,系統化地解決問題。這表明我國市場經濟法治體系愈發成熟,市場經濟法治化監管向立體化、系統化、常態化方向推進,努力做到科學立法,協同監管,最終實現良法善治的法治目標。

做好分類分級推動反壟斷監管精准化

  新《反壟斷法》有助於進一步提高市場經濟法治化治理的水平與能力,集中體現在對管理的區分度的提高,表現在兩處改動:一是對“安全港”規則的優化與明確。新法對“安全港”規則進行修改,其不包括競爭者之間訂立的橫向壟斷協議。其原因在於:“橫向壟斷協議的壟斷效果相對更明顯,危害也更嚴重。縱向壟斷協議在實務和理論界都存在一定爭議,更適用於用合理性原則去分析。‘安全港’規則細化後,對於涉及上下游關系的企業來說,有了更清晰的標准作指引,合規成本其實更可控。”對不同壟斷協議給予不同的利益衡量,而并非一刀切,是立法水平提高、立法內容細化的表現。

  二是要求對各主體進行分類分級監管,細化監管規則。新《反壟斷法》增加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不僅對提高監管效能具有重要意義,對於企業來說,不同類型的企業也有了明確遵守的規則,有助於大型企業合規經營,小型企業釋放創新活力,共同推動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有序競爭、高效競爭,使執法水平也得以同步提高。

  《反壟斷法》立法、執法水平的提高不僅僅是其單獨一方面的提升,它代表著我國市場經濟立法和執法的方向,市場經濟法治建設與發展的新起點,是細化監管,將粗放式的法律監管替換為精細化有效性的監管方式,通過更為細致的指導和規制推動市場經濟規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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