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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綠碼莫名變紅碼,有關行政部門需要擔責嗎?
http://www.CRNTT.com   2022-06-15 18:15:22


 
  國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呂紅兵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首先,從權利淵源角度,公民在維護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需要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來接受檢測、采樣等防疫措施,這可以說是一種權利讓渡。其次,從產生背景角度,健康碼產生的背景確定了其作為“數字抗疫”的功能,即健康碼應該僅用作於防疫過程中的信息化、技術化用途,并沒有法律規定賦予健康碼其他社會管理上的安排。

  “疫情防控的目的很明確,就是防止疫情擴散并控制疫情;超出這個目的使用個人隱私,就是違法。”上海市太平洋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君強告訴記者,一方面,健康碼只是防控的一種技術手段,必須在法定疫情防控的權限內進行使用。另一方面,行政權力必須經法律授權,如果法律未授權責任人(可能是防疫辦、疾控部門等)就把個人隱私違法違規給到其他國家機關或單位,屬於濫用職權。

  除此之外,上述行政法專家還告訴記者,目前,健康碼是一項用於疫情防控的技術措施,一旦超越合法、合理原則使用,後果不堪設想,“健康碼建立在智能手機處理的基礎上,那是否意味著沒有智能手機的人就無法跨省出行了,這也有待考慮;目前來說,健康碼這一技術措施是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公民讓渡了自身的權利,但如果公民要行使其他權利時受到了紅碼的限制,那健康碼原本的意義也就不存在了。”

  “健康碼綠碼紅碼的規定,類似於紅綠燈(紅燈停、綠燈行)的自動行政方法,這屬於自動化行政範疇。”相關法學專家對記者表示,在相關細則制定過程中要注意兩方面問題,第一,公共利益和個人權利之間需要有一定的平衡,行政機關的行為代表了公共權利,但并不是說行政機關就可以為了一切公共利益去傷害個人權利。第二,不能將公共利益泛化處理,也就是說,在行政機關做出強制措施行為的時候,也需要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來源:第一財經 作者:鄒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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