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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價”宣告終結
http://www.CRNTT.com   2022-05-05 22:35:00


 
侵權責任法,首次打破城鄉差別

  但從2005年,最高法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問題上態度開始有所“鬆動”。當年,在最高法的一份批複中指出,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標准。

  此後,各地法院在解決“同命不同價”問題上,有過不少探索。

  2006年9月,甘肅通渭縣農民工趙金鵬從在建大樓上墜下,經過一審、二審,因趙金鵬在蘭州打工、生活一年以上,法院最終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准作為趙金鵬死亡賠償金的計算依據。

  上海、成都等地,均出現了以城鎮標准賠償農村戶籍受害人的案例。而安徽、河南省高院也相繼發布指導意見,某些符合標准的農村戶籍受害人,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准計算。

  2009年6月27日,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的第十次專題講座上,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首次對“同命不同價”現象作出回應。王勝明認為,立法時“傾向於原則適用統一賠償標准,適當考慮個人年齡、收入、文化程度等差異”。

  在周偉看來,侵權責任法的頒布是一個重要的轉折點,該法曾被認為,在法律上首次打破了城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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