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證加名徵稅在公眾中引發的爭議還未平息,單位發職工月餅需繳個稅又成了各界熱議的話題。其實,公眾對“加名稅”和“月餅稅”的強烈質疑和嚴重不解,並不是要否定自己對國家的納稅義務,也不是要否定國家徵稅的必要性,因為從當初他們與國家訂下“契約”的那一刻起,為了每個人的自由、安全和尊嚴就承諾了永久納稅的義務,他們清楚國家是要靠她的公民養活的。當然,承諾納稅也並不意味著無條件地接受國家的隨意徵稅,而必須以公民的承受能力和公平稅負為前提。從這個意義上講,公眾對“加名稅”、“月餅稅”等稅收的民意反彈,警示政府特別是各級稅務部門:該認真反思一下稅收理念了。
毋庸置疑,稅收的無償性和強制性在任何國家、任何時代都一樣。但同樣在任何國家、任何時代,稅收的強制性不等於稅務部門在稅收過程中絲毫不考慮納稅人感受而無節制地見縫插針。否則,必然會引起民眾反感,在社會中產生強烈的抵觸心理,最終變為對政府的不滿和積怨。
我國政府堅持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做任何事情都要以人民群眾滿意不滿意、答應不答應、接受不接受為基本標準,特別是在國家決心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讓人民群眾享受更多改革成果,致力於增收減稅“藏富於民”的大背景下,稅務機關徵稅就不能板起臉來機械地“照章徵收”,不僅如此,還應當積極主動地反思以往的稅收理念,清理不合時宜的稅收法規、規章和紅頭文件,嚴肅地重新論證既定的稅收政策是否符合當前形勢,從而在保證國家稅收收入適當增長的前提下,積極落實國家“藏富於民”的宏觀發展政策,做到該收的收,該放的放,該嚴的嚴,該鬆的鬆。
談到稅收依據,目前在我國,一些稅收項目都是缺乏“法律”依據的,稅務部門據說的“國家規定”至多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不少甚至是“暫行”的法規,更多更細的稅收徵收依據實際是由稅務機關自己制定的。換句話說就是,稅務機關自己制定文件,自己決定收稅範圍和項目,自己負責稅收徵收。這種稅收體制在2000年立法法正式生效後已不具有合法性,這恰恰是公眾對“加名稅”和“月餅稅”強烈不滿的深層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