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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賣涼拌黃瓜被罰5000元,合理嗎
http://www.CRNTT.com   2022-08-02 20:39:58


  再普通不過的涼拌黃瓜,近日上了熱搜。據報道,合肥多個餐館因未取得冷食類食品經營資質售賣涼拌黃瓜,被罰5000元。

  以包河區王良才酸菜魚望湖城店為例,執法單位查明,該店有《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但《食品經營許可證》上的許可項目沒有冷食類食品制售,當事人未經許可在網絡平台上經營涼菜,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屬於未經許可經營冷食類食品的違法行為。

  事實上,此案并非最近才有。早在2017年,廣州便有類似情形被罰1萬元的例子,也曾引發網友熱議。

  網絡上對此事的爭議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一份涼拌黃瓜不到20元,處罰高達5000元是否合理?二是,初次查到就要罰嗎?三是,在一些案例中,有關部門是鑒於商戶案發後積極配合并整改、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初次違法這三項從輕情節從輕處理,對飯店罰款5000元。倘若沒有這些從輕情節,罰款數額豈非更高?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冷食類食品制售”為一個單獨的食品經營項目,之所以售賣涼拌黃瓜被罰款,就是因為飯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中沒有包括冷食類食品制售,屬於超範圍經營。

  從法律角度看,商戶超過經營範圍售賣冷黃瓜被罰5000元似乎是有依據的。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因此,商戶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新增涼拌黃瓜經營項目,需要申請變更經營許可。但是如果其沒有及時申請變更,并不立刻便產生被罰款的結果。從相關報道中,似乎并無監管部門實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等行政處分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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