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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黃仁宇歷史觀看改革:央企擴張是否合理?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5-14 09:42:28  


 
  宋朝的嘗試

  只從上層機構著手的改革一直不對基層放權,基層權責不清自然無法產生一層層合理的自發秩序。

  在黃仁宇看來,中國古代社會體制在秦漢時期就已定型,但在以後的漫長的時間內,傳統的社會經濟逐漸結成一個死結:法律及制度在聚集財富的用途上早就使用至極限,傳統農業經濟也早已發揮到極限,但仍無法實現商業化的突破,進行數目化的管理,膠著在一種進退維穀的狀態之中。這使中國社會在漫長的中古時代逐漸陷於停滯。

  宋代是中國歷史上一個特殊的時代。中國絕大多數統治者都重農抑商,但宋朝開國就對工商業經濟十分重視,政府支持造船、鑄幣、開礦、榷稅、酒醋專賣等事業。宋神宗時任用王安石變法,將這種新氣象推向了高峰。變法“無非加速金融經濟,使財政商業化”。從而可以“不加稅而國用足”。新法的主要措施如青苗法、市易法、均輸法等就是試圖用信用貸款、資金融通的辦法來刺激經濟增長,當生產增加貨物流通時,即使用同一稅率也能在高額流通狀態里收到增稅之成果。黃仁宇認為,王安石的全面變法如能成功,中國將邁入一種數目字管理的狀態,中國歷史乃至世界歷史將全面改觀。

  然而這種改觀並沒有出現。王安石變法要獲得成功,必須讓官民雙方都能依商業規則行事。商業法規要健全,私人財產權獲得法律保障,以便重重相因,造成社會物資、服務全面流通,賬目能彼此核對。也就是說,一切都用金錢統治,依商業法則來運行。但現實是,王安石變法把注意力放在上層機構,而忽視了最具決定性的低層機構。這種只從上層機構著手的改革一直不對基層放權,基層權責不清自然無法產生一層層合理的自發秩序。

  王安石變法“一直維持由上端統籌支配而不在下端固定私人財產權”。新法推行政府與民間交易,但卻不按商業規則進行,仍是傳統的專制辦法。在農村中推行金融經濟,但又沒有銀行機構支撐,雙方的權利義務無法清理保護,公平無法做到,其混亂自不待言。“他的設計主旨在使財政部分商業化。可是他不能在下端造成各種財物統能公平而自由的交換局面,基本的數字就加不起來,而上端的法令也只靠高級權威強迫指示執行,既不自然,遲早必會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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