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了一個對於《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釋,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產權,原則上說歸登記方所有。也就是說,如果閣下結婚之前您父母幫您貸款買了房子,您的配偶是沒有資格擁有這份財產的。對此,某晚報就發布一個記者調查,最後得出的結論是該解釋或許可以改變擇偶觀,使得嫁富二代不如找一個潛力股。
房子當然是中國式結婚的要件之一,有與沒有差別還是挺大的,寧可坐在寶馬裡面哭、也不坐在自行車後座上笑,這話從我們一直宣揚的道德上來說是很低俗,但不可否認的是,這是很多人的想法。有沒有這個司法解釋,嫁給富二代也會少了很多年的辛苦拼搏,而找到潛力股則是很難撞到的大運。
這個司法解釋貌似平衡了財產權、男女平權等方面的因素,實際上是破壞了最終的公平。道理很簡單,畢竟買房的一方在國內來說大多數是男方,而目前的房價遠不是初出茅廬的小青年能夠承受的,基本都需要男方父母加以支持。此司法解釋出台之後,等於是宣布了大多數婚姻當中的女方無資格在離婚的時候取得不動產的部分產權。從這個角度來說,還真不如嫁個富二代合算,畢竟還能有大筆的賠償金,要是嫁個所謂的潛力股,而這個股票還沒漲上來的時候就離婚,女方拿到的東西就更少了。
那麼,是不是婚姻雙方在這方面的權利不能平等呢?很遺憾,這事兒確實不能平等。人這個物種挺奇怪的,進化使得我們擁有超乎尋常的大腦,而這樣的大腦不能在懷孕的時候就發育完全。於是,我們在遠沒有發育完成的時候就降生,需要長時間的撫育才能獨立生活,這可不像小羊、小馬似的,生下來幾個鐘頭就能隨著大部隊活動,人類的孩子練習走路都要差不多一歲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