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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境外經貿合作區的模式選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3-12 14:48:53  



  四、境外資源開發合作園區(資源開發型)

  中國境外資源開發合作園區是指由政府或企業在東道國建立的,集資源開發、加工為一體的特殊區域。這種對外投資以彌補中國國內資源不足為主要目標。由於資源短缺問題將是未來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嚴重制約中國經濟發展的一個重大問題,“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就成為必然的選擇。在“走出去”的過程中,不僅僅大型企業擔有義不容辭的責任,中小企業也應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以各種方式參與國外資源的開發。這是由資源的短缺性和敏感性所決定的。中國作為崛起中的大國,必然受到全球的關注,中國大型企業在國際資源市場上的任何行動都會受到嚴密的監控。這就需要鼓勵各類資源企業走出去,擴大利用國外資源的範圍和力度。而建立境外資源開發合作園區則可以為國內中小企業走出去提供依託,集中解決資金、信息、東道國政策等問題。這種集開發與加工為一體的園區的形式,對東道國還是有一定的吸引力的。因為對於許多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來說,不僅缺乏資源的開發能力,更加缺乏資源的加工能力,從而處處受制於人。中國向這些國家和地區轉移加工生產能力,則可以推動東道國相關產業的發展。

  五、自由邊境區(綜合型)

  自由邊境區是指在中國與周鄰各國和地區的邊境交界處開闢的工業自由區,該區是非海關監管區,免關稅和免配額許可證,貨物儲存期限不受限制;既可發揮進出口貿易、轉口貿易和倉儲的功能,也兼備簡單加工和製造的功能,也可以專辟商業區從事展覽和零售業務。中國與周鄰各國和地區不僅僅有共同的經濟利益,也有共同的地緣政治利益,建立自由邊境區能夠保證雙方邊境地區的長治久安、共同發展和繁榮。自由邊境區的建立有利於消除貿易和投資障礙,為吸引投資和擴大貿易規模創造條件,以多種經貿合作方式取代單一的邊境貿易方式;將有利於調整進出口商品結構,提高貿易質量和水平;將有利於吸引外資,通過投資帶動貨物流動。同時,自由邊境區也具有示範意義,在成功的基礎上可以擴展為涵蓋兩國(地區)全域的自由貿易區。

  按運作方式劃分的境外經貿合作區模式

  一、政府主建還是企業主建

  政府主建可以分為東道國政府主建、中國政府主建、東道國與中國兩國政府共建三種模式。一般而言,中國政府的支持主要在於優惠政策、提供低息或者貼息貸款等方式,主建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是政府主建型,則更多的是東道國政府主建。如新加坡裕廊工業園區就是典型的政府壟斷開發模式。初期的開發建設資金來自政府,後來的資金來源雖然趨向多樣化,但項目建設的初期投入仍然主要由政府提供。裕廊鎮管理局公司統一控制全國工業用地和各類園區的供給。由經濟發展局遍佈世界的專業招商隊伍統一招商,有效吸引跨國公司的投資。

  更具可行性的應該是企業主建的模式。企業主建則可以分為中國單個企業主建、中國多個企業共建、中國企業與東道國企業共建三種模式。中國在境外掛牌的首個經濟貿易合作區海爾-魯巴經濟區即是由中國單個企業主建的典型模式。該合作區是以現有的巴基斯坦海爾工業園為基礎進行擴建而形成的。巴基斯坦海爾工業園最初是僅供本企業使用的生產和貿易基地,後來向加工製造、物流等綜合型園區發展。其目標是吸引優秀家電企業入駐,形成產業積聚和有效的產業分工。

  二、如何選擇國別地區

  國別地區的選擇應著重考慮以下幾個因素:一是市場的規模和潛力,二是對國際市場的輻射範圍,三是要素價格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四是是否有優惠、支持性的政策措施,五是政治、文化、社會條件,六是與中國的經濟、政治關係。

  三、如何選擇地點

  園區地點的選擇因不同的功能和模式而各異。對於當地市場尋求型的中國境外工業園區應考慮當地的要素稟賦情況、經濟腹地和經濟發展情況,也要考慮各地方的投資“硬環境”和“軟環境”。對於境外出口加工區則適於建立在港口、機場附近等交通便利的地區。對於科技園區則適宜建立在大學附近,而城市的大小並非決定性的因素。據國際科技園區協會(2002年)的統計,44%的科技園區建立在大學校園內或大學所有的土地上,高達76%的科技園區在大學之中或附近。境外資源開發合作園區則應該建立在資源豐富的地區或者運輸便利的地區。自由邊境區則應選擇交通樞紐、運輸線的附近,也要考慮人口、城市規模、基礎設施等因素。當然,政治方面的考慮也是不可忽視的。

  四、如何選擇產業

  原則上工業園區和出口加工區的產業選擇應以國內生產能力過程且具有相對競爭優勢的產業為主體,如紡織服裝、機械、輕工、家用電器、家居、建材、皮革、冶煉、電子等。對於科技園區,由於國內的差距是全方位的,只要有條件的都應該予以鼓勵。從國際科技園區協會(2001年)的調查來看,全球科技園區涵蓋的產業部門依次為信息和通信科技(26%)、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學(20%)、電子和計算機(19%)、農業和食品(9%)、環境(8%)、新材料(6%)、制藥(5%)、其他(7%)。一般而言,對於產業的選擇,政府似乎沒有必要加以限定,只要符合條件的都應予以支持和鼓勵。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07年3月號,總第1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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