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是加強與廣大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經貿聯繫。歐盟和美國歷來重視與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經貿聯繫,尤其是歐盟,歐盟擴大的過程也是其與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加強聯繫的過程,這是歐盟對外經貿政策中的突出亮點。1973年英國的加入強化了歐共體與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國家的經貿聯繫,雙方簽訂了《洛美協定/科托努優惠協定》;1981年和1986年希臘、西班牙、葡萄牙的加入,加強了歐共體與地中海沿岸國家的經貿聯繫,雙方簽訂了《歐洲-地中海協定》;1995年瑞典、芬蘭、奧地利的加入則通過《歐洲協定》加強了與中東歐國家、與俄羅斯的經濟合作;2004年東歐十國的加入,則加強了與俄羅斯及烏克蘭的經濟合作。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在當今的世界經濟舞台上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中國可以通過境外工業園區的建立加強與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經貿合作。
4,是便利國內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尋找發展機會。國內企業可以依託境外工業園區進入東道國市場。不僅僅是製造業企業,隨著園區的逐步發展,金融、物流、貿易、會展、餐飲、娛樂等行業也能夠進駐園區,開展國際業務。
對於東道國而言,引進中國工業園區則可以帶動當地的產業發展,推動當地經濟的發展,提高就業水平,滿足市場需求,提高人民的福利水平。
二、境外出口加工區(出口導向型)
中國境外出口加工區是指由東道國政府在港口、機場附近等交通便利的地區劃出的一個由東道國海關監管的特殊封閉區域,在區域內建立必要的基本設施,實施特殊的加工貿易管理政策,以吸引中國資本和企業進入發展在國際上具有競爭能力的出口加工工業。
對於中國而言,建立境外出口加工區能發揮以下作用:一是帶動產業的轉移,此不贅述。二是利用東道國與歐美市場之間的優惠貿易政策,增加出口。對於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歐美都有特殊與差別性的優惠待遇,如普惠制、低關稅、配額等。另外,由於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歐美與許多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簽訂了自由貿易協議。只要滿足相關的原產地規定,中國即可通過在這些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投資實現對歐美市場的出口。三是規避貿易救濟措施。由於貿易制裁措施的限制,中國企業不得不退出一些市場,通過在他國進行投資的方式則可以重新進入目標國市場。但要注意的是,許多國家都制定有“反規避”條款,因此,應採取措施繞開該條款的限制。
對於東道國而言,則可以取得工業方面的收益,推動產業升級和完善產業鏈條,引進技術,增加就業,賺取外匯,並以此促進東道國的經濟發展。出口加工區的建立一方面能夠便利於東道國對加工貿易進行有效的管理,打擊走私活動;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加工貿易成為“飛地”,促使加工貿易“落地生根”,從而帶動當地經濟的升級和發展。
三、境外科技園區(技術研發型)
科技園區是指由專業人員進行管理的組織機構,旨在通過鼓勵相關的企業和科技機構通過文化創新及提高競爭力從而創造社會財富。為實現這些目標,科技園區鼓勵並組織在大學、研發機構、企業和市場之間實現知識和技術的流動,幫助以創新型企業的創立與發展,同時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務、優良的場所及設備。
對於中國而言,建立境外科技園區能發揮以下作用:一是“自我投入與發展”模式存在局限,難以跟上科技的快速發展。在發達國家建立科技園區,設立高新技術研發中心或高新技術產品開發公司,可以縮短新產品開發週期,獲取最新技術,從而加速國內產業的升級。二是規避發達國家的技術出口管制。由於許多發達國家以及跨國公司對技術的管制和壟斷,通過技術貿易和引進外資的形式獲取高新技術很難取得成效;而直接在這些發達國家設立科技園區雖然代價高昂,但其收益是不可估量的。三是在發展中國家和地區設立科技園區則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其科技人才,推動中國企業在東道國市場的本土化,從而擴大市場份額,獲取更多的利益。
對於發達國家而言,由於科技的迅猛發展,科技的生命週期在縮短,因而最大化地實現科技成果的利益成為必然。在科技全球化與科技市場逐步開放的背景下,技術轉移的週期在縮短,這為中國“追趕式”發展提供了可能,而建立境外科技園區則是可行的選擇。對於發展中國家而言,中國在其境內建立科技園區,一則可以引進中國的成熟技術,獲取“技術外溢”效應,二則可以借機發展本國的高新技術產業,實現國內的產業升級換代,三則可以帶來就業、稅收等宏觀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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