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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中國須直接質疑琉球主權 打擊日本死穴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8-14 07:32:56  


 
  日本侵占琉球之後,作為宗主國的中國曾與日本交涉多年,其間還有美國前總統勃蘭特的斡旋,乃至有所謂對琉球的“兩分法”和“三分法”方案等等。但最終談判破裂,琉球問題包括其主權成為歷史懸案。

  二戰結束之後,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國際公約,日本根本不具備對琉球群島的主權:前者規定“日本亦將被逐出其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後者則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且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島、北海道、九州島、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1946年2月,駐日盟軍司令部發表聲明,日本行政區域僅限於本州等四島及附近島嶼,並以北緯30度為限。因此,琉球本就屬日本“武力或貪欲攫取之土地”,又不屬“日本之主權”所限範圍,接受上述公約的日本何來琉球群島的主權?

  再從戰後托管問題上來看,根據1947年4月聯合國通過的《關於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的協定》,琉球群島等太平洋諸島被列為托管地,並劃歸美國管理。隨著冷戰的加劇,美國在中國未與會的情況下,於1951年9月拉攏48個國家在舊金山簽署了對日和約,其中第三條規定日本對上述托管表示同意。隨著冷戰局勢的變化,美國於1953年底將奄美群島轉交給日本;1972年又正式將原琉球王國南部諸島轉交給日本。美國私自將琉球群島轉交給日本的行為,是公然對國際法關於托管制度為“增進”被托管者“趨向自治或獨立之逐漸發展”規定的破壞。

  不僅日本在國際法上不具有對琉球群島的主權,中國歷屆政府也從未在法律意義上承認琉球群島屬於日本。1883年5月,日本井上馨外相曾就“中日琉球談判”破裂一事表示,“事已及九分唯欠一分耳”;1887年,清總理衙門大臣曾紀澤還明告日本駐華公使鹽田三郎,中國仍認為琉案尚未了結。新中國成立之後,周恩來外長曾發表嚴正聲明,明確反對美國要求重新決定台灣歸屬及所謂托管琉球,並表示無中國政府參加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是非法的、無效的。同樣,台灣當局也始終明確反對琉球主權歸屬日本:1971年6月,台灣當局發表公開聲明,認為琉球群島地位“應由主要盟國予以決定”,並對美國將其“私授”日本“至為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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