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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熊玠:香港回歸15年回憶與質疑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2-07-01 00:23:25


 
  凡此都是1997-1999香港剛回歸後兩年內我所親身經歷的事。可是到我2010年去訪香港時﹐發現一般香港人對大陸的看法有180度的轉變。因為到2010年香港的經濟早已復甦而且欣欣向榮。更可貴的是﹐大陸不但已勝利地主辦了2008北京奧運﹐而且正在轟轟烈烈地主辦上海的世博會。我一下飛機坐進一部出租車後﹐司機就告訴我香港經濟早已趨向繁榮。然後搶著告訴我一件事﹐即絕不可小覷大陸人。“除非他們不要作。如要作一件事的話﹐譬如奧運或是世博會﹐一定作得驚人的好”。然後再加了一句﹕“我不相信英國人或任何其他國家的人﹐能做得更好”。

  (三)由於我在香港客座兩年中要籌寫以上講的那本書﹐所以我對香港的英治時代以及中英談判﹑以至達成協議以後到1997回歸以前在香港的發展等等﹐作了較深入的研究。我發現居然英國人狠狠擺了中國一道﹐撒下了日後香港動亂的種子﹔而中方(北京)吃了啞虧還不自覺。此點﹐雖然在我上述的書中已有論及﹐願意趁回顧之餘再提一次。為的是要為歷史討個公道﹐別無他意。
 
  中英關於香港回歸的協議(雖然是以一個<聯合聲明>方式制訂),由國際法來看﹐不失其為一個條約。按照國際法﹐如果條約內沒有明文規定生效日期﹐而如它有“換文”的規定﹐那麼當以換文之日開始生效。這部中英1984的協議(聯合聲明)﹐是由雙方在1985年正式換文的。所以它應該從1985年換文之日正式生效。此點的重要性﹐非同小可。因為協議中所有關於香港現行制度“五十年不變”的規定﹐應該是從1985協議生效之日開始算起。可是﹐儘管如此﹐英國人偏偏單獨解釋“五十年不變”是從1997回歸以後開始(中方也沒有抗議)。所以港督彭定康趁機在1997以前的12年中將香港現行制度大變特變。這一切都是違背國際法的﹔也就是非法的。譬如(1)原來香港的<立法局> ﹐一直是港督指派的機構﹐彭定康將它改為由選舉產生﹔(2)香港在英治時代﹐一般的國安法雖均循英國制度散見於習慣法之中﹐但也有成文法之如《社團條例》與《公安條例》之制訂。先說《社團條例》﹐此法制定於1920年。它授予港督絕對之權力可宣佈任何社團為非法--假如這個社團可能被用作對“本殖民地”安寧與公安起得威脅的話。港督更有權禁止任何香港社團與境外政治社團掛鉤。可是這個法(條例)﹐彭定康在1992年非法地篡改廢止了。另外的《公安條例》在防止叛亂﹑顛覆﹑煽動等罪行也賦予政府絕對的權力。譬如警察只要根據對任何人有“懷疑”的理由(不需要任何證據﹑也不需要法院的傳票)就可以將之逮捕。這個法(條例)也被彭定康非法的篡改廢止了(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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