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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四十二批指導性案例
http://www.CRNTT.com   2023-04-04 16:07:00


 
  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對於違法行政行為嚴重侵犯公民人格尊嚴,當事人要求行政機關賠禮道歉的,應當予以支持。人民檢察院對辦案中發現的執法信息數據采集、使用、管理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可以依法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加強和改進管理監督工作,健全完善執法信息數據錄入與審查核實機制,從源頭上消除防範侵犯公民人格權的風險隱患。

  【基本案情】

  2016年,湖南省甲縣公安局在補錄罪犯信息時,審核不嚴格,操作不規範,誤將志某的身份信息錄入到“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資源庫”。志某因此失去工作,社會活動受到諸多限制。志某多次請求甲縣公安局解決未果,遂於2018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甲縣公安局行政行為違法,並責令甲縣公安局從該信息資源庫中删除本人信息,賠償損失,賠禮道歉。

  甲縣人民法院以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訴訟兩個案件立案,合併審理。行政訴訟案一審判決確認甲縣公安局將志某的個人信息錄入“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資源庫”的行政行為違法,限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將志某從該信息資源庫中删除。甲縣公安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7月25日受理。二審期間,甲縣公安局於2018年10月向該院提交《關於删除錯錄志某犯罪信息情況說明》,稱自2018年1月起,已對“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資源庫”等數據平台中志某的錯錄數據予以删除。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甲縣公安局將志某的信息錄入到“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資源庫”的行政行為沒有事實依據,程序違法,由於錯錄的信息已被删除,故無須再判決甲縣公安局限期删除,遂判決撤銷一審行政判決,撤銷甲縣公安局將志某的個人信息錄入“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資源庫”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對行政賠償訴訟案作出的二審生效判決,判處甲縣公安局賠償志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志某認為,其訴訟請求沒有得到完全支持,多次到當地人大等有關機關反映情況。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案件來源。衡陽市人大監察司法委將該案線索轉交衡陽市人民檢察院。衡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受理並審查後,提請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調查核實。檢察機關調查查明,志某原戶籍地為乙縣某鎮,乙縣公安、司法機關在辦理恩某盜竊案中未核查其身份信息,致恩某冒用志某名字被追究刑事責任,投入甲縣看守所服刑。2000年前後,湖南省監所執法管理系統啟用信息化管理,甲縣看守所對所內歷年來羈押人員信息進行補錄,工作人員按照判決書信息配對人口信息網時,發現乙縣某鎮衹有志某的信息與罪犯恩某的信息較為相符,便認定志某為判決書上的“志某”,將其錄入看守所管理系統。2016年看守所管理系統並入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資源庫,志某的錯錄信息同步進入資源庫並被公開到相應應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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