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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輿論殺人”中看媒介責任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5-15 23:13:07  


  作者:趙鋆 山東威海 學生

  近日來,“輿論殺人”事件備受關注。最近一起事件發生在09年2月13日21時許,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縣公安局民警吉忠春,酒後駕私車因倒車與轎車車主潘俊發生爭吵,繼而扯打致雙方不同程度損傷,吉忠春拔出隨身攜帶的“六四”式手槍朝潘俊連開三槍致潘俊當場死亡。之後,吉忠春沒有逃離現場,在事發地等待司法機關處理。4月13日上午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吉忠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事件從發生到一審歷時兩個月,這期間,除了司法機關以外,社會大衆、各方媒體事實上都試圖對事件的審判施加影響。事情一曝光,大衆反應十分強烈。要求嚴辦吉忠春的聲音一浪高過一浪。媒體的表現不盡相同,多數媒體從商業角度考慮,與大衆保持一致,“嫉惡如仇、喊打喊殺”。而要求理性分析事件、公正司法的聲音卻顯得那麼微弱。 

  大衆輿論在事件的審理過程中施加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因此這次事件又被看做是“輿論殺人”的又一典型案例。而在整個事件中媒介的行為也是有待商榷的。在注意力經濟時代,讀圖時代,眼球經濟時代,媒介競爭已經到了白熱化的階段,誰能在第一時間內吸引住受衆的眼球,誰就能提高自己的收視率、點擊率和發行量。於是,媒體為了提高發行量、收視(聽)率、點擊率,為了滿足讀者和受衆的獵奇心理,他們瘋狂的追求刺激、新奇,追求吸引盡可能多的目標受衆,而媒介責任則被拋到了一邊,統統讓位於收視率、點擊率和發行量。這樣一來,媒介又怎麼能够擔當起輿論引導和監督的重任? 

  媒體的態度影響輿論走向 

  媒體是大衆獲取信息的主要來源,媒介對待事件的態度直接影響受衆的情緒,進而影響到大衆對事件的態度。媒體的態度越是激烈,大衆的反應越強烈,施加到司法機關身上的壓力也就越大。反之,如果媒體提供的信息是理性的,那麼將有利於控制大衆的情緒,有利於大衆客觀的對待整個事件。同時,這也將大大推進我國法制建設的進程。 

  守望環境、引導輿論是媒介重要而又神聖的社會功能,正是這一功能讓西方媒介贏得了“第四權力”的美稱和權力。作為新聞媒體都負有“鐵肩擔道義”的神聖職責,都有“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的道德良知的職業道德和行業要求。作為一種輿論監督介質的媒介,宣揚真善美,揭露假醜惡是媒介的天職。但媒介履行這一職能的前提是新聞報道的客觀、公正和因此贏得的為社會尊敬并信任的公信力。一味的追求所謂的“賣點”和新聞的商品性,雖能明哲保身,但卻不負責任。 

  強化媒介行為中的“法”                                                       
  在對事件進行報道的過程中,媒體將重點放在了對吉忠春的批判上,而忽視了審判的標尺“法”。對於吉忠春的申訴和辯解,記者提出了種種的猜疑,并要求法庭核實。大有文革時期“你老實交代,不說就要從嚴判你!”的陣勢。而事實上,如今的司法程序是他人提供證據證明當事人有罪,而不是當是人提供證據消除猜疑。這種違背法理的事件屢見不鮮。媒介法律知識的欠缺直接的後果就是在加劇事件的混亂性的同時,擾亂民心、影響司法獨立。 

  提高媒介的法律意識刻不容緩。這是媒介切實履行其責任的基本保證。 

  新聞報道中,做到對事件雙方的人文關懷是很必要的。媒介在新聞報道中應重視對人本身的尊重與理解。無論是對待受害方還是被控方,新聞報道都要要“適度”。避免報道的娛樂化、表面化和炒作對當事人造成的傷害。在“輿論殺人”事件中,新聞媒體往往和大衆一樣,用對立的態度去看待雙方當事人。批評過錯方及其家人的同時卻沒有給足他們話語權,以致激怒當事人使其做出不良行為。這種人文關懷的缺失而釀成的悲劇時有發生。新聞媒體對此的責任是不可推卸的。因此,在完善新聞報道自身水平,加強人文關懷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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