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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海峽不可任意穿越 | |
http://www.CRNTT.com 2019-08-30 00:06:15 |
(一)台灣海峽是否為中國的內海? 有觀點認為,大陸政府對領海基線採取分批公佈,截止到2006年,尚未公佈其餘的領海基線位置或基點的地理坐標圖,無法得知其如何看待台灣海峽的定位。〔9〕因大陸歷來視台灣島為其領土的一部分,大陸雖未正式宣佈完整之領海基點基線,然其企圖將台灣海峽納入其領海範圍的意圖相當明顯。大陸領海及毗連區法規定了直線基線法。大陸領海範圍涵蓋了台灣海峽。〔10〕這一謬論認為大陸會將台灣海峽劃為領海,與美國智庫研究員的觀點如出一轍。衹不過美國智庫研究員更進一步,認為中國試圖營造台灣海峽是中國內海的輿論。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將海域分成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和國際海底等不同法律性質的區域。根據《公約》第8條1款規定,內水是指領海基線向陸一面的水域。大陸早在1996年5月15日就公佈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的聲明》,宣佈大陸領海的部分基線和西沙群島的領海基線。這一聲明涉及兩組直線基線。第一組是從位於渤海東南的山東半島東端的“山東高角”一直南下到海南島西海岸。第二組基線是西沙群島的直線基線。台灣海峽沿岸的基線屬於已經公佈的範圍。因兩岸分治的客觀現實,台灣當局也在1999年劃出了台灣本島的“領海基線”。因此,從客觀上說,中國在台灣海峽兩側已明確了內水的範圍,即大陸沿岸和台灣本島沿岸基線以內的海域,這部分海域僅占台灣海峽全部水域的一小部分。《公約》規定,領海是領海基線向外12海里的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宣佈中國領海的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為12海里,台灣海峽僅其中的小部分是領海。易思安之流誣稱“中國想要營造台灣海峽是中國內海的輿論”、“大陸將台灣海峽納入其領海範圍的意圖相當明顯”,不但顯示出其欠缺海洋法基礎知識,嚴重忽視兩岸已確定台灣海峽的內水範圍這一事實,而且蓄意製造中國威脅論。 (二)台灣海峽是否存在公海? 早期國際海洋法將海洋分成領海和公海二個部分,即“領海外即是公海”。《1958年公海公約》第1條將“公海”定義為“不包括在一國領海或內水內的全部海域”。1982年《公約》在起草之時,因對公海是否包括專屬經濟區引發了爭論,所以未明確界定公海的定義。《公約》第五部分有關專屬經濟區新制度,將沿海國對領海以外區域的某些與資源相關的活動的管轄權和主權權利,擴展至距沿海國基線起200海里。〔11〕 儘管《公約》未定義公海,但第86條提及第7部分公海的規定“適用於不包括一國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水域內的全部海域”。由上可知,公海是指各國內水、領海或群島水域以及專屬經濟區以外不受任何國家主權管轄和支配的海洋水體部分。根據《公約》的這一規定,公海的範圍已大大縮小,由領海以外的部分變成沿海國管轄海域以外的水體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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