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撼精神病易,撼公權濫用太難

http://www.CRNTT.com   2011-06-11 09:55:08  


世衛組織資料顯示,精神疾病是我國疾病總負擔的首位,超過了心腦血管、惡性腫瘤等疾患。
  中評社北京6月11日訊/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精神衛生法(草案)》全文,公開徵求意見。今年人大會議召開期間,衛生部部長陳竺表示“希望今年該法能夠出台”,如今國務院釋放的這一積極信號,似乎也暗示著《精神衛生法》要步入關鍵的一步。搜狐評論今天登載文章“撼精神病易,撼公權濫用太難”指出,若《精神衛生法》能出台,雖然看上去很美,但法案出台一切就萬事大吉了嗎?

這不單是疾病,更事關人權

  對精神病人的防治和防範,可能涉及到強制醫療、監督權變化、人身自由、名譽降低等各類問題,這些都和人的基本權利——自由和尊嚴——有關。

  自願治療的患者可以隨時出院

  讓我們先來看國務院公布的這份草案。其中突出了“不得違背他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的細節。此外,草案還規定,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其監護人可以隨時要求精神障礙患者出院。執業醫師認為精神障礙患者不宜出院的,應當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

  說到底,如此種種都是在強調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權:若非自願,閑雜人等不得強制。

正常人變成“精神病”輕而易舉

  對於真正的精神病人,其家庭、社會和政府都應該肩負其應盡的責任;但同時,對於那些本無精神病的 人,如果扣以精神病的帽子甚至強行收治,就構成了嚴重的侵犯人權。

  屢次的“精神病冤案”讓我們看到,將一個正常人變成“精神病”竟然如此輕而易舉。刑事訴訟過程中的精神病鑒定主體雖然明確規定必須由有省級政府頒發的資格證書或者指定的專業醫療、鑒定機構進行。但民事訴訟領域依舊一片空白,由此直接導致了一個問題:精神病鑒定應該遵循怎樣的規範程序?鑒定者應當具有怎樣的專業技術要求?鑒定結果失實,如何劃分責任歸屬?住院期間患者的權利如何得到保障?這些都是《精神衛生法》中我們期待看到的內容。

  《精神衛生法》的實質是人權問題

  精神病可怕嗎?從人類學觀點來看,精神病是整個人類社會必然要面對的特殊風險。在一個民主政治社會,這種努力更多地應該體現為政府和社會的義務與責任。而更高境界的問題還在於,精神衛生法的實質是人權問題。

  眾所周知,對精神病人的防治和防範,可能涉及到強制醫療、監督權變化、人身自由、名譽降低等各類問題,這些都和人的基本權利——自由和尊嚴——有關。在這個問題上,如果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侵犯人權。實踐已經證明,由於《精神衛生法》的缺位,不少地方以精神病人的帽子對付“刁民”已經成了一種伎倆。如果有法可依,地方政府就難以隨意給公民扣上精神病人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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