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 |
何其荒唐的“死刑保證書” | |
http://www.CRNTT.com 2012-06-08 11:58:46 |
“死刑保證書”何其荒唐 2012年06月08日02:23 來源:新京報 作者:沈彬(法律工作者) 法官的尊嚴體現在法庭上及判決中,任何法庭之外的承諾,只會傷害司法公信。 據媒體報道,河南葉縣農民李懷亮因為涉嫌一樁殺人案,於2001年被逮捕。本案經歷了葉縣法院、平頂山中院、河南高院三級法院七次審理、三次判決,但都因為“證據不足”,三次被上級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因為李長久未被判決,被害人家屬不斷上訪,平頂山中院為了“息訪”,居然於2004年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協議,“承諾”判李懷亮死刑。而李懷亮已經被關押超過10年。 無疑,本案“不判不放”一拖11年,讓各方都很痛苦。其實,如果司法機關能有所擔當,做到“法律至上”,是不難做出抉擇的。李是不是凶手,尚不能確定,但司法機關一直沒有找到充分的證據,按“罪疑從無”的原則,法院就應該宣判李無罪。 然而,本案是一只燙手山芋,一旦李被宣判無罪,就涉及巨額的國家賠償,本案可能成為“趙作海第二”;而且案子是由法院宣判無罪、檢察機關撤訴,還是由公安機關撤案,又涉及司法機關、相關官員責任的追究,恐怕誰都不想擔這個責任。 在基層司法實踐中,類似的案件處理方式還有很多。比如,河南濮陽市胡電傑涉嫌殺人案,同樣是因為證據不同,胡被判處過四次死緩,又被河南高院四次發回重審。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改判,也可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但事實上,二審法院更傾向發回重審,而不是改判,以便向下級法院“轉移風險”。這就是本案中三次被發回重審,上下級法院間來回“拉抽屜”的原因所在。 此外,還有被害人家屬的不斷上訪,明言不判李死刑,自己將有極端行為,司法官員在法律之外,又有“息訪”“穩控”的考量,這才有了那份荒唐的“死刑保證書”。法律不再是本案唯一的准繩。這人為造成了案件的複雜化。 與被害人家屬簽“死刑保證書”,看似是“息訪”,其實是飲鴆止渴、抱薪救火。法院游離於法律之外,與當事人進行勾兌,或許可以規避小集體及官員個人的風險,但卻犧牲了法治,也是在自貶司法公信。需知道,法官的尊嚴體現在法庭上,體現在判決中,任何法庭之外的承諾,只會傷害司法公信。 當法院的患得患失高於公民的清白,法律的尊嚴又何以彰顯呢?唯有法律被執行,法官有擔當,公民才會信仰法律。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