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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留給男人的法律後門? | |
http://www.CRNTT.com 2011-12-03 09:52:21 |
這不免讓人回想起曾經驚世的“習水嫖幼案”,當時就有專家稱:這個罪名“使得一些犯罪分子逃脫了應有的制裁”。 難道這個“嫖宿幼女罪”,真的是給一些男人預留的法律後門嗎? 獨具特色的“嫖幼罪” 與未滿14歲少女有性行為如何定性?一道複雜的算式 假設某男子與一位未滿14周歲的少女發生性關係,法律會如何作用於某男子呢? 首先,要看是否有“暴力、脅迫”等情節(或少女表示不情願),如果有這些情節,那麼該男子觸犯的是《刑法》第236條第2款,不僅以強姦論,而且還要加重處罰。強姦是我國刑法中的一項重罪,最高可以判死刑。 如果是雙方自願,則要判斷該男子與少女的性行為,是否有“錢財交易”的先決條件,如果存在金錢與性的交易,則觸犯《刑法》第360條第2款的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期為15年。 到這里爭議就出來了,男子是否知道少女不滿14周歲是不是罪名成立的條件?刑法沒有明確規定。2003年1月時,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就此發出公告,即男子如果確實不知道少女不滿14周歲,且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這時就要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因其嫖娼行為施以行政處罰,處拘留或罰款。 但是,在2003年8月時,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內部發布了“關於暫緩執行上述公告”的通知,該通知目前仍然有效。但一個“公告”一個“暫緩”已經使各地在相關案件上執行標準不統一,這就給一些嫖宿幼女者逃脫刑責留下了機會,後面會提到這點。 此外,2006年時,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該男子的年齡也會決定他的命運。 在古代中國,這道算式並不複雜 關於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規制始於元律,元代律法規定(在此翻譯成現代漢語,下同):“強姦幼女者處死,即便雙方自願發生性行為亦屬強姦,10歲以下的女孩都屬於幼女。” 《大明律.奸非》規定:“對強姦罪犯處以絞刑……如與12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即便雙方自願亦屬強姦。” 《大清律例》除沿襲明律外,額外規定:“強姦12歲以下10歲以上的幼女,判死緩(秋後問斬),即便雙方自願也同樣。如果強姦10歲以下的幼女,斬立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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