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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制度需完善產權改革和用途管制

http://www.CRNTT.com   2011-01-11 09:01:27  


  中評社北京1月11日訊/徵地及其補償,正成為諸多社會矛盾的導火索。某些地方不顧中央政策所進行的強行徵地及其補償不公,是這些年來某些群體性事件發生以及公民個體悲劇產生的重要原因,對社會穩定具有現實的與潛在的危險,客觀上構成了農村土地改革的迫切性。那麼,到底有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如何解決?就此,華夏時報日前專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黨國英。文章如下。

  問:多年以來,導致中國農村社會不穩定的第一因素是土地問題,這個問題有沒有解決的辦法?

  黨國英:有。其實中央十七屆三中全會已經提出來了,按照“產權明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嚴格管理的原則”,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在我看來主要是前八個字,“產權明晰、用途管制”。

  明晰產權的核心給農民對徵地說“不”的權利。政府只有在極為有限的情形下可以強制徵地,且要講市場價補償,講法律程序。要廣泛地告訴農民,他們有權利拒絕政府的徵地要求,且不用講理由,除非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所依據的法律,需要做大規模修訂,例如,並非一切公益性建設用地就可以強制徵收。要定義“公共利益”,不能隨便搞一個東西就說是為了公共利益。即使是公共利益項目,也不見得需要強制徵地。只有那些重大公共利益項目,且在建設時對地點的選擇要求很苛刻,才可以強制徵地。即使徵地也要協商補償辦法,參考市場價格,要給農民讓利。談不攏,就要仲裁,或者訴訟。哪怕一個集體的99.9%的人同意徵地,有一戶不同意,他的地也不應該被徵收,除非法院認定有關項目是必須徵地的特殊公益性項目,而不是類似政府辦公樓、綠地之類的項目。對一般公益性項目,要尊重“釘子戶”的權利,對商業性徵地更不用說。林權改革的成功給我們一個啟示,就是產權清晰很重要。不用害怕幾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土地使用權界定給私人。只要規劃管理到位,私人使用權無損於土地的公益性。

  用途管制的核心是規劃的法制化、民主化。如果沒有用途管制,僅僅靠產權改革,還不足以建立農地保護機制,因為農民在自己的利益驅動之下也願意獲得農地轉用的巨大利益。解決用途管制問題要多管齊下,有很大的難度。除法治建設不完備這個明顯缺陷之外,中央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運作也是不小的問題。國土資源部事實上只管了耕地保護和礦產資源保護,濕地管理在國家林業局,河道管理在水利部,海洋和一些島嶼管理在國家海洋局,還有一些跨界職能在環保部,有受保護動物的荒地可能被劃為保護區,也歸了林業局。這些部門往往各司其職,協調起來很不容易。我覺得有必要讓國土部承擔更多的綜合協調職能。另外,各級土地規劃都必須成為法律;變更規劃要有法律程序。人民代表大會在制定相關法律時要有民主程序,讓各利益相關方充分討論。國家對限制開發地區要給予規範化的補貼,即所謂“購買開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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