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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刻不容緩 | |
http://www.CRNTT.com 2013-11-29 08:57:43 |
二、在保障承包農戶土地財產權利基礎上促進土地流轉 文章稱,“只有減少農民才能富裕農民”,這是社會早已達成的共識。也只有真正減少了農民,才能為破解將來“誰來種地”和“怎麼種地”的問題創造必要條件。但減少農民至少涉及兩大基本問題:一是農業人口的城鎮化,二是承包農戶對土地的財產權利。 中國城鎮化正在快速推進,2012年的城鎮常住人口已占全國總人口的52.6%。但是,進入城鎮就業的農民真正能夠轉為城鎮居民的卻微乎其微。這種農業人口只能向城鎮轉移就業而難以向城鎮遷徙的“半城鎮化”,使得農村經濟社會結構的變遷陷入了十分複雜的境地。一方面,轉移就業的農村勞動力既給家庭帶來可觀的工資性收入,又使繼續從事農業的勞動力擴大了土地的經營規模、提高了農業的效率。另一方面,由於務工經商的農民在城鎮從業的不穩定性和未來前景的不確定性,又使得他們在到底是進城還是留鄉之間難以做出明確的取舍。因此,在城鄉之間流動的兩栖生活方式就成了他們的理性選擇:既努力在城鎮打拼和尋找新的發展機會,又不放棄家鄉的財產和生存保障,以使自己能夠進退有路。這增強了進城務工經商農民的安全感,但卻使農業經營形式的轉型升級遇到了障礙。在超過58%的農民家庭有人外出打工、在轉向非農產業就業的農業勞動力已超過48%的背景下,為什麼農戶承包土地的流轉面積卻只占21.2%?其主要原因就在於這種“半城鎮化”現象。 中國農戶承包經營的耕地總體上規模細小,因此,要提高農業的生產效率,就必須促使土地要素能有必要的流動和重新組合。但令農戶擔心的問題是,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是否會導致其失去土地的承包權?這就必須解決好土地經營權進入流轉後原承包農戶對其承包耕地的財產權利問題。 中國法律規定,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下,農戶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這實際上明確了兩個基本問題:一是明確了農戶擁有的是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它不改變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二是明確了對承包到戶的集體土地,只要不改變合同規定的用途,承包農戶就可以自主選擇各種實現土地收益的經營形式。農戶可以自己經營自己的承包土地,也可以向他人出租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可以與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自願互換各自所承包的地塊,也可以和其他農戶以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發展農業的合作生產;可以將承包土地的經營權用於向金融機構抵押、擔保融資,還可以將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作為股份投入到農業產業化的經營中去。在上述情況下,土地的承包關係均不發生變化,原承包農戶仍將繼續擁有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者的權利。此外,在農戶有了穩定的非農產業收入或遷入城鎮居住、就業後,還可以將自己承包的土地自主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或按自願有償的原則將承包的土地交還給發包方。在後兩種情況下,轉讓或交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就不再擁有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者的權利,甚至還可以選擇退出他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顯然,選擇以何種方式實現家庭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完全應當由農戶自主選擇,而不能採取任何違背農戶意願、損害農民權益的強制性辦法。 要維護農戶在流轉土地經營權後對土地承包權的合法財產權利,就必須加快明確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這三者的關係。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指耕地經營制度的改革),必須堅持農村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的性質,必須保障承包農戶的合法權利,必須有利於提高耕地的利用效率。農村的土地承包關係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但承包農戶的家庭人口、農村的勞動力數量卻經常在發生變化。處理好這“變”與“不變”之間的關係,是發育和完善中國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關鍵。改革之初,農民創造了土地集體所有權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兩權分離”,由此確立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之後,面對農村勞動力流動和農戶家庭人、地關係的變化,不少地方的農民又進一步創造了農村土地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的“三權分離”概念。而實際上,也正是由於“三權分離”概念的形成和被普遍接受,才能夠使農戶在穩定土地承包權的基礎上,去放心地流轉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如果讓承包農戶因流轉承包耕地的經營權而喪失他對集體土地的承包權,那他顯然就不可能去流轉自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因此,正如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與家庭承包經營權分離後,並不改變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一樣,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也不應當改變原承包農戶對土地的承包關係。這就可以使農戶在土地經營權進入流轉後繼續維護其對承包土地的合法財產權利,從而在穩定農戶土地承包權基礎上實現土地經營權流轉、集中,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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