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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偽證罪”打擊了誰?

http://www.CRNTT.com   2011-06-27 10:30:30  


   
“律師偽證罪”抓不住黑律師 
   
  法律不能遏制律師盡力為當事人服務

  維持控辯平衡,法院居中是最理想的司法模式,但目前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中,“公、檢、法”三家往往聯合辦案,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被取消,在這個背景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保障一直有不足,甚至不乏刑訊逼供的情況,他們唯一可以指望“洗冤”、“脫罪”的只能是律師。

  《律師法》中也規定了律師首要的就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勉盡責也是律師的職業倫理和規範中非常重要的一條。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處於被追究的弱勢狀態下,只有在程序上最大限度的允許律師盡到辯護職責,盡力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才能在審理階段盡量達到控辯平衡,才會有可能澄清減少冤假錯案。如果因為“偽證罪”的陰影存在,每個律師都對當事人委托之事不盡力或不盡全力,敷衍塞責,馬馬虎虎,當事人怎樣依賴律師? 
   
  規範證據制度才能讓“黑律師”暴露在陽光下

  支持“律師偽證罪”的觀點認為,應該懲罰和威懾個別不良律師。這本質上還是“有罪推定”的思維在作祟,本能的將刑辯律師的工作看成是“為壞人辯護”。事實上,杜絕“黑律師”不能靠“律師偽證罪”,濫用這個罪名的結果很可能不僅僅是“殺一儆百”,很可能是“殺一傷百”。誰都無法忽視律師隊伍中的違規行為,但如果律師在辯護過程中可以充分全面地接觸控方證據,如果當被告人表示出和解的意願時,雙方可以當面了結……完善的證據制度本身就能讓“黑律師”見不得光。

  說到底,律師所具有的不過是私權利,與強大的國家公權力抗衡,只能在相應的規則範圍內行事。當律師的成功辯護意味著公檢法一方被錯案追究,利益驅動下,失衡的司法必然對個別律師以“偽證罪”的方式予以打擊。“律師偽證罪”的存在說明了體制的設立本身缺乏合理性,這就像一個強壯的成年人擊倒一個嬰兒一樣,雖有能力但絕不應該。
 
  律師界流傳的段子這樣說:如果你要做法律工作,千萬別當律師;如果你要當律師,千萬別辦刑事案件;如果你要辦刑事案件,千萬別取證;如果你要取證,千萬別取證人證言。如果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報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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