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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義滅親”換減刑是給人性“加刑”

http://www.CRNTT.com   2010-12-31 10:53:06  


 
  為了建立社會秩序,公權力以法律形式鼓勵一種潛在破壞社會關係的行為,其做法有待商榷。西方司法制度將親人作證規定為“權利”而不是義務,之所以更值得推崇,在於其賦予了公民自由選擇是否揭發自己親屬的選擇權。國家公權力既不能強迫也不應鼓勵親人作證,在於它不能奪去公民自由決定是否“大義滅親”的權力,更不能把損害親情和家庭關係的風險全數托於公民本身。


  結 語

  “大義滅親”固然是破壞人倫基礎的司法政策,但更應改革的是支撐它的、忽視個人的刑事司法制度。法的目的不僅僅是追求表面的秩序井然,更在於使人成其為人,因而法律及其所從屬的價值觀都不能反人性。

  (來源:網易新聞《另一面》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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