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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裕能不能獄中辦公 | |
http://www.CRNTT.com 2010-10-04 11:07:59 |
※黃光裕“入獄”的含義 “入獄”:限制人身自由、政治權利被限制行使 8月30日,黃光裕已被北京市高院終審宣判,獲有期徒刑14年。那麼,入獄對黃光裕意味著什麼呢?1.限制人身自由,14年有期徒刑,這是主刑,這容易理解。2.還有一個附加刑,就是剝奪政治權利。包括:(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間享有政治權利,准予其行使選舉權,但其它政治權利的行使受到限制。黃光裕即屬於此種情況,因此,除了選舉權,其他各項政治權利在服刑期間皆受到限制,不能行使。另外,據《公司法》規定,因貪污、賄賂、挪用財產等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後未過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後未過五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這就意味著黃光裕和其妻子杜鵑現在都不能成為國美(也包括其他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獄中寫公開信值得商榷 9月5日21時,身在獄中的黃光裕發布名為《我的道歉和感謝》的公開信,在信中感謝國家感謝國美員工,並要青年引以為戒,道歉信發表於各大媒體,傳播甚廣。寫公開信顯然是屬於言論自由這一條,而根據上一段的分析,黃光裕的政治權利,除了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等,都是受到限制的,因此,此舉合法性值得商榷。內情如何,司法部門為何允許其公開發表,還需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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