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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童犯罪,教化為先 | |
http://www.CRNTT.com 2013-12-10 12:20:52 |
在加拿大,低於刑事責任年齡的犯罪兒童,需受兒童福利條例約束,征得父母同意後可轉介往福利中心接受矯正服務 加拿大將刑事責任年齡由按普通法法則設立的7歲提高至12歲,加拿大《刑事法典》(the Canadian Criminal Code)第13條規定:"任何未滿12歲的人不得因他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被裁定犯任何罪行。"雖然任何未滿12歲的兒童均不得被裁定須負刑事責任,但如低於這年齡的兒童參與了犯罪活動,可受省級兒童福利法例約束。根據《安大略省兒童與家庭服務法令》(Ontario Childand Family Services Act),治安官如有合理和頗有可能的理由相信,一名確實未滿或看來未滿12歲的兒童,曾作出一項由年滿12歲的人作出即構成罪行的作為,則治安官可無需申請手令而逮捕該兒童。其後治安官須盡快把該兒童交回其父母或監護人。治安官若無法在合理時間內把該兒童交回其父母或監護人,便須把兒童帶到安全地方留,直至可以把兒童交回其父母或監護人為止。 警方如發現一名未滿12歲兒童正在犯罪,通常會把該兒童送返家中,交回父母看管。更有責任把該兒童的情況告知兒童福利官員,在征得兒童的父母同意,警務人員會把兒童及其家人轉介往福利中心接受服務。倘若一名未滿12歲的兒童幹犯嚴重罪行(包括謀殺、嚴重傷害他人、引致財物嚴重受損,或曾超過一次作出傷害他人或引致財物嚴重受損的行為),當局會為該兒童及其家人進行評核,確定該名兒童行為不檢並非由於缺乏父母監管或父母無力管束所造成,否則變回將其轉介往福利中心接受服務 。 在法國,13歲以下的兒童不能被裁定須負刑事責任,但10歲或以上的兒童可因某些罪行而被帶上民事法庭,實施強制照顧措施 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的存在,並不意味著低於這最低年齡的人的越軌行為會不受約制。在歐洲有好幾個司法管轄區因而采納了某些用以確保這些兒童受到照顧及管制的措施,以法國為例,雖然13歲以下的兒童不能被裁定須負刑事責任,但10歲或以上的兒童可因某些罪行而被帶上民事法庭,讓法庭可針對他作出羈留令。在大部分其他的歐洲國家,犯罪的14歲以下兒童不會被帶上刑事法庭,只會交由關注是否需要施行強制照顧措施的家事法庭處理。"(P Cavadino,"Children Who Kill : a European Perspective" (1996) September 13 New Law Journal , at 1325.) 在香港,雖然現行刑事責任最低年齡僅為10歲,對誤入歧途的10歲以下幼童會受到社會福利署的輔導及監管 在香港,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長期維持在7歲,並在2013年提高至10歲。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第34(1)條,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兒童仍會受到管束,少年法庭在自行動議下,對"不受控制的程度達至可能令他本人或其他人受到傷害"的兒童或少年 ,可(a)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為該兒童或少年的法定監護人;或(b)將該兒童或少年付托予任何願意負責照顧他的人士,不論該人士是否其親屬,或將他付托予任何願意負責照顧他的機構;或(c)命令該兒童或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辦理擔保手續,保證對他作出適當的照顧及監護;或(d)在未有發出上述命令的情況下,或除了根據(b)或(c)段發出命令外,下令將該兒童或少年交由法庭為此目的而委任的人士監管一段指明的期間,以不超過3年為限"。在這些命令下所提供的輔導及監管,對這些誤入歧途的幼童而言可能比刑事制裁更為有益。 香港現行的刑事責任最低年齡雖然較低,但對兒童的各種保障及可取代刑事檢控的其他處理方法,一般而言是足以確保牽涉於罪行中的幼童可免受檢控。根據香港警方資料,共有8,810名少年人在1997年因各類罪行而被逮捕,其中有4,802人(54.5%)符合警司警誡計劃所定的資格。合資格的少年犯法者當中共有3,265人被警司警誡,使接受警誡人數的比率為合資格者的68%以及為被逮捕少年人總數8,810人的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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