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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聿文:中國須建立公開審判的適用規則 | |
http://www.CRNTT.com 2013-09-24 10:14:45 |
筆者在《薄案公審與中國法治的進步》(刊於8月27日《華爾街日報》中文網)一文中曾說,在庭審公開的情況下,法官最後的判決結果如果超出了已公開犯罪事實所應受到的懲罰太多,哪怕在法律上能夠勉強解釋得過去,人們也有理由質疑判決的不公正性,從而倒逼整個審判過程。9月22日,濟南中院一審對薄熙來案的判決結果,應該說,是罰當其罪,正如有關法律專家所言:“判決書說理、對事實證據辯解、證據鏈定罪量刑,可以說,在某些領域,中國的刑訴法得到了不折不扣的執行。” 濟南市中院對被告人薄熙來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依法判處刑罰,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法官在宣讀判決書時用了大約一個小時。對於一般公眾來說,可以不必理會法院冗長枯燥的判決書,那些留待刑辯律師去解讀,但對判決書提出的以下五點,則應關注:一是法院認定薄熙來行為系王立軍叛逃重要原因;二是法院對薄熙來關於非法證據排除辯解不予采納;三是法院認定薄谷開來有作證能力且證言真實;四是薄熙來認可收受徐明機票費用中134萬元不予認定;五是薄熙來針對貪污罪辯解、針對濫用職權罪辯解不予采納。因為這五點關乎此次判決結果是否公正,是嚴格按照法律本身還是受到非法律因素的影響。 在20多天前的薄案公審中和公審後,針對公審的一些具體做法和薄的辯護,社會輿論包括海外輿論產生了一些分歧。例如,一種看法認為,按照薄在庭審上的翻供辯解,檢方指控證據不足以給薄定罪;還有一種意見認為,讓薄妻谷開來指證薄的犯罪事實,有違中國“親親相隱”的傳統,也與刑法有關不讓直系親屬作證的規定相衝突。如果對這些疑慮,判決書不給予有說服力的解釋和說明,將會直接否定判決結果的公正性,使判決蒙上陰影。有鑒於此,判決書對上述五點從法律和事實上做了詳細說明,應至少能打消大部分人此前的疑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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