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 |
惡童犯罪,教化為先 | |
http://www.CRNTT.com 2013-12-10 12:20:52 |
各國的起刑年齡不能成為中國修改"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依據,不能單憑年齡決定兒童是否承擔刑責,而不承擔刑責也不代表可以放任不管 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又稱為起刑年齡,由於起刑年齡以下者對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從一定意義上講,起刑年齡就成為某一行為罪與非罪的分水嶺。在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上厘定適當標準,是聯合國對該問題的觀點,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規定:除非有關地區適用於兒童的本地法律所定的成年歲數低於18歲,否則兒童是指未滿18歲的人。至於哪一年齡適合作為刑事責任最低年齡,《公約》並無說明。 由於各種歷史的和現實的原因,各國的起刑年齡有很大的區別,如德國、日本、俄羅斯、奧地利、美國的明尼蘇達州和新澤西州將刑事責任最低年齡起點規定為14周歲,還有一些國家規定的起點較低,法國為13周歲,土耳其為12周歲,印度為7周歲。相反,有的規定起點較高,西班牙為16周歲,波蘭為17周歲,巴西為18周歲。有人提出中國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應該向起點低的國家學習,但其他各國適用的並不一定適合中國,縱使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具參考價值,但不可將之視為必須作出改變的定論,單憑年齡決定兒童須承擔全部刑事責任不一定說明了一切。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