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 | |
中評智庫:以港鑒台 展開台灣方案 | |
http://www.CRNTT.com 2022-08-14 00:05:04 |
但香港管治並非一帆風順,從其體制、社會到外部環境均存在較大的對抗因素和風險性。2019年修例風波,全港性的黑暴之亂,以及外部干預勢力如入無人之境的極端介入,使我們充分理解到了香港平台潛藏的風險和危機。事實上,對這種體系性的風險與危機,中央是存在一定預判的,比如2014年治港白皮書提出了“全面管治權”的整合性法理架構,但其付諸實踐卻要晚得多。如果追溯香港回歸以來的社會運動史,我們會發現前後相繼的風險升級線索:2003年“23條立法”的大遊行與立法挫折;2012年反國民教育運動與認同之爭;2014年非法佔中與普選之爭;2016年旺角暴亂與青年勇武派的登場;2018年反對“一地兩檢”與融合發展的心理抵抗;2019年修例風波與“港版顔色革命”之決戰;2020年“選舉奪權計劃”與完全自治的迷思。這些所有的社會運動導致香港陷入“抗命歧途”⑥,彰顯了香港“愛國者治港”社會政治基礎的薄弱和特區自治能力的內在缺陷,也暴露了香港本土極端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的顛覆策略和破壞性能量。 這些亂象需要追溯亂源,才能對症下藥,由亂返治。從主要的亂源角度,我們認為回歸以來的香港在如下方面存在制度性和社會基礎性缺陷:其一,“愛國者治港”的社會政治基礎未能得到鞏固,多個功能界別和區域、基層空間被反中亂港勢力劫持,愛國建制派的選戰和管治權安全的保障面臨不斷惡化的政治處境與挑戰;其二,基本法確立的行政主導體制運行不暢,陷入制度性困境,其困局因素包括立法會的惡意拉布、司法復核的過度壓制、公務員體系的保守抵制與社會運動的激進施壓,這些因素反映出香港管治體系內反中亂港勢力的強大能量和社會治理層面本土激進派的顛覆性力量,內外夾擊導致特區管治舉步維艱,民主發展畸形變異,民生保障難以推展;其三,“選舉中心主義”的政改鬥爭和選舉工程,造成社會嚴重撕裂,造成外部干預勢力對香港政治的強勢滲透和控制,造成香港法治秩序和發展利益不斷遭受侵蝕和破壞,香港良政善治欠賬日多;其四,香港深層次社會矛盾未能得到聚焦回應和強有力解決,出現了嚴重的貧富分化、住房困難、青年發展空間受限等社會不正義、不平等現象,不斷激發民怨和抗爭風潮;其五,外部干預勢力持續利用香港社會政治矛盾以及香港與內地矛盾,挑撥是非,操縱民主發展,煽動極端對抗,試圖將香港打造為顛覆中國社會主義主體制度的基地和橋頭堡,並以非法干預和長臂管轄的制裁對香港進行壓制和脅迫。這些亂源相互滲透和影響,波及香港制度安全和人心團結,最終造成了修例風波之亂。面對亂象與亂源,中央果斷出手,在“一國兩制”框架和國家法治範疇內引入新法,重塑人心,追求善治,取得了重大進步。 治亂問題歷來是政治的頭等大事,因為如果不能實現穩定之“治”,就不可能有任何可持續的發展和進步。“一國兩制”的初衷之一是香港的繁榮穩定,這不僅僅是一種目標,也是一種政治上的責任倫理。繁榮穩定內含一種辯證法結構,即穩定是繁榮的基礎,而繁榮是穩定的目標。香港上述亂象和亂源,在中央層面有著正確的研判和積極的應對。中央治港,首先是從制度上找原因,對症下藥;接著從社會層面切入,尋求社會基礎的修復與重構,確保“愛國者治港”扎根深厚,牢不可破。 制度層面的撥亂反正涉及法理與制度體系的重構。面對香港回歸以來對“一國兩制”基礎法理的種種誤解和扭曲,中央在2014年發布治港白皮書,提出了“全面管治權”概念。誰有主權,誰就有全面管治權,但其具體行使需要借助法律形式。這一概念的激活是至關重要的,為中央因應香港亂局提供了法理正當性。從法理上看,全面管治權包含中央直接管治權、中央授權及對授權的調整權以及中央對自治權的全面監督權。“一地兩檢”的合法化,得益於中央依據全面管治權最終作出的“人大決定”。而全面管治權最典範的行使,當屬於香港國安法的引入。香港國安法在23條立法之外採取了“決定+立法”的制度模式,激活了中國憲法上的“一國兩制”制度創制權,又將香港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實現了與香港自治權體系的有機結合。香港選舉制度改革的基本制度模式參照香港國安法,採取“決定+修法”的方式完成。在選舉修法的過程中,“愛國者治港”得以確認為“一國兩制”的根本原則⑦。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