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第14頁 】 | |
中評智庫:兩岸政治關係 “中華民國”如何定位 | |
http://www.CRNTT.com 2016-02-06 00:14:40 |
3、兩岸分歧評議 對於兩岸的分歧,我們該如何看待?筆者雖然不贊同“不完全政府繼承論”,但也關注到1949年中國內部的政府繼承現象的確與國際上其他國家內的政府繼承現象有所不同,運用傳統國際法上的政府繼承理論確實難以作出很有說服力的解釋。綜合上述各種觀點,筆者將兩岸的分歧概括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是時間上“先後繼起”關係抑或空間上“同時並存”關係的分歧,前者為大陸方面所堅持,後者為台灣方面所堅持。 那麼,我們究竟該如何看待194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的繼承問題?既然現行國際法上的政府繼承理論不能合理解釋1949年的政府繼承關係,“不完全政府繼承論”在國際法上又缺乏依據,那麼,如何能更合理地解釋兩岸“分裂分治”的現狀呢?筆者認為,將目前國際法上的有效統治理論、政府繼承理論和法理學上的“法理與事實相區分”理論結合起來,足以清晰解釋1949年中國內部發生的政府繼承問題以及“剩餘政權”性質問題,而無須再去建構所謂的“不完全政府繼承”理論。 通過分析不難發現,大陸方面的“完全推翻論”、“完全政府繼承論”側重於描述兩岸關係的法理狀態,旨在強調“中華民國”在法理上已被推翻,以此論證其政權的唯一合法性;而台灣方面的“未完全推翻論”、“不完全政府繼承論”則側重於描述兩岸關係的事實狀態,旨在強調“中華民國”事實上仍存在,以此論證其政權與大陸政權的互不隸屬。可見,兩岸關係法理狀態與事實狀態之間的落差是導致兩岸政治關係定位存有分歧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看待和界定這一落差,是如何解釋和處理“中華民國”問題的關鍵。 從法理上說,大陸方面的論述是符合國際法的,因為國際法上的政府繼承沒有完全政府繼承與不完全政府繼承之分,只要發生政府繼承就是“完全政府繼承”,不存在所謂“不完全政府繼承”的問題,國際法上的有效統治理論足以證明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完成了對“中華民國”的政府繼承。然而,從事實上看,“中華民國”被推翻後確實留下了“政權殘餘”,如何界定這個“政權殘餘”是未來兩岸政治關係定位所亟待解決的問題。台灣方面堅持認為它是1949年前的“中華民國”的延續,而大陸方面堅持認為它是“割據政權”。於是,雙方各執一端,爭論不休。分析至此,必然引申出一個問題:強調法理的論述與強調事實的論述一旦發生了衝突,以何者優先?事實上,這個問題很難回答,因為這是一個政治問題。不過,從解決實際問題的願望出發,今後大陸方面在堅持法理狀態的同時,應兼顧事實狀態;台灣方面在強調事實狀態的同時,不可回避和否認法理狀態。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第14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