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趙文 甘肅蘭州 記者、評論員
從2010 年秋季起,蘭州市將對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實行“統一政策、優質優價、分類定價”管理原則,並執行新的收費標準。省級一類幼兒園、市級示範幼兒園全托每生每月150-250元,標準化幼兒園每生每月120-200元,非標準化幼兒園每生每月100-150元(載《蘭州日報》8月27日報道《物價局確定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 。
應該看到,此次蘭州市幼兒園收費標準政策的調整,設了一個類似天花板的“上限”,還對經濟困難家庭子女入園(托)提出了明確的資助政策:對烈士子女、特困、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家庭,憑烈士證、特困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向所在幼兒園申請酌情減免保育教育費;對孤兒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流動人口子女在入園與收費上享有與本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確保他們享有接受幼兒教育的機會。這些新政無疑是一種利好,相信可以大大緩解“入托貴”的問題。但是,僅僅依靠收費管理能在多大程度上緩解“入托難”的難題,儘管還需要後續觀察,但相信結果並不會樂觀。
“入托難”並非新問題,但近年來表現更加突出。這一問題的存在,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現實的原因。一方面,由於社會轉型,從前大量的單位辦幼兒園被推向社會,致使公辦和單位所辦的幼兒園日漸萎縮;另一方面,社會力量所辦的幼兒園大量出現,社會認知度儘管並不高,但孩子入托問題,還是逐漸形成了大部分依賴市場力量來解決的局面。人們對托幼事業的不滿,正是由於其公益性漸行漸遠,其收費超過相當部分大眾的承受範圍,而屬於公益性的公辦幼兒園越來越少,公眾的選擇面越來越窄。也正因為如此,近年來關於把學前教育納入義務教育範疇的呼聲日益強烈。如此局面其實已經觸及到一系列需要深刻反思的問題:像托幼這樣公益性的、承擔一定社會政策的公共性資源,是否要走過度市場化的路子?在什麼層面可以市場化?政府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事實上,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沒有哪個國家和地區的托幼事業完全由市場解決。相反,這是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中提出:“把發展學前教育納入城鎮、新農村建設規劃。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辦園體制。”如何把學前教育納入政府公共服務範疇,這才是根本上解決“入托難”的良方。但投入是一方面,更關鍵的,是要吸引優秀人才從事學前教育。要改變那種認為幼兒園教師只是看看孩子、教教識字,並不需要多少專業知識和技能的舊觀念。如果以為幼兒教師培訓起來比較容易,那麼現在的“入托難”就最直觀地否定了這個錯覺。因為造園所只是錢的問題,而培養、尋找合格的,甚至優秀的幼兒教師和園長卻是一項漫長的系統工程。
當然,托幼事業回歸公益也不可一蹴而就,即使決心下了,規劃定了,也還會有一個過渡期。蘭州市此次規定,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自主確定。這種依靠市場化的托幼行為,當然也並無不妥,但政府也應像對水、電、油、氣等公共性資源一樣,對托幼市場進行嚴格的價格底線管理,要把托幼收費與區域內群眾的收入水平結合起來,合理定價,嚴格控制收費水平。對於政府應當承擔的部分責任,也不能全推給民辦托幼機構,無論如何不能再發生由家長支付幼兒安保費的鬧劇了。如此前提之下,才可以不能任由主辦方巧立名目亂收費,也不能允許相互攀比,以高檔化和奢侈化不斷推高成本,加重家長負擔。至於那些有貴族式入托教育需求的民眾,在由市場滿足需求的同時,其收費也不能是一筆糊塗賬,而應該是公平公正的。
“入托難”這個難題不能完全交給市場解決,這是由於尚需要財政支出、師資調配、區域布點等一系列配套問題存在。當然,信心比黃金還要金貴。對於托幼事業回歸民生,回歸公益,當前最需要的是政府的決斷與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