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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隔離墻”作用
http://www.CRNTT.com   2022-07-29 22:06:33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家庭暴力範圍、特殊主體保護、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範圍、申請主體範圍、證據證明標准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20世紀70年代末英美法系國家專門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設立的民事法律救濟措施,相當於在家庭暴力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築起了一道“隔離墻”,把加害人阻攔在够不到受害人的地方。2016年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制定時吸收創設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根據反家暴法的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是由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發出的,包括禁止施暴令、禁止接觸令和遷出令等。當事人一旦違反,人民法院就可以視之為拒執行為,視情節追究法律責任。

  公開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年底,全國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10917份。為了推進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公衆知曉度,提高全社會法治意識,最高法還在此前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典型案例。可以說,這一法律制度對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發生或再次發生,依法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發揮了積極作用。不過,從司法實踐來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在運行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障礙,限制了其作用的有效發揮。為了更好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對家暴受害者的救濟作用,此次《規定》進一步統一了法律適用標准,明晰了裁判規則。

  相比於反家庭暴力法和民法典,《規定》對“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員”進行了擴大解釋,明確家庭暴力包括“家庭成員之間以凍餓或者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為也是家庭暴力行為;將“家庭成員”擴大解釋為“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兒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監護、扶養、寄養等關系的人。畢竟從司法實踐來看,一些解除了婚姻關系、戀愛關系的當事人存在不時被另一方跟蹤、騷擾的現象,《規定》的擴大解釋有助於為這部分群體提供更多人身安全保障,這也是對司法實踐的及時回應。

  鑒於司法實踐中存在申請人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無法及時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以獲得司法救濟的現實情況,《規定》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礎上,適當擴充代為申請的情形,將“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列為代為申請的法定情形。同時,《規定》有效調動各界力量,在代為申請主體中增加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主體,這有助於最大範圍地保護此類困難人群,使其免受各種形式的家庭暴力侵害,充分彰顯了良法的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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