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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瓶車樓道充電物業“無執法權”?這是對法律的無知
http://www.CRNTT.com   2021-05-12 18:44:40


  5月10日,四川成都叢樹家園小區一電梯內發生電瓶車起火事故致5人受傷,持續引發關注。11日,記者走訪發現,事發電梯棟樓內仍至少有3輛電瓶車停放在樓道內充電。物管回應稱因沒有執法權限,不能進行有效監管。

  看來,這起電瓶車起火事故并沒有引起該小區物業管理人員的高度警覺,一些人還是理直氣壯地認為,小區內的安全問題與物業無關。人們不禁要問,他們為什麼對發生在自己眼皮底下的安全問題如此心安理得、置身事外?

  如何理解“無執法權”?難道對違規的當事人進行處罰,或者扣留電瓶車等違規工具,才屬於“執法”?非也!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毫無疑問,物業管理人員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是法律之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說,物業依法管理也是一種“執法權”。倘若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實,像“無執法權,不能進行有效監管”類似的話語,我們已經耳熟能詳。我們經常可以在一些事故發生後,聽到一些管理者如是說。乍聽起來,這些人似乎挺“依法辦事”的,實則不然。說輕點,這些人是對法律的無知;說重點,這些人是對法律的無視,是極不負責任的態度。這種人的行事作風就是:一事當前,推卸責任,溜之大吉。

  就以小區安全管理為例,像電瓶車不能進電梯、不能放樓道這樣事關公衆安全的問題,法律是賦予物業管理人員一定管理權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物業管理人員豈能以一句“無執法權”而睜只眼閉只眼,甚至視而不見任其放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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