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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警察”成了“逐利執法”的利器?設置各類“電子眼”應接受社會監督
http://www.CRNTT.com   2021-04-16 19:22:16


  日前,廣東“佛山一高速路口62萬車主違章,總罰款超1.2億元”一事引發輿論熱議,一些被罰車主認為該地段交通標識施劃不合理。

  電子警察背後的“罰款經濟”長久以來備受爭議。過去,不少地方交通管理部門采用的是將“電子眼”外包給私營企業,相關企業對罰款進行利益分成的BOT模式。該現象已經得到了大範圍整治。

  但“餘毒”尚在,根未清除。在“尋租”和“逐利”初衷下設置的電子警察,依舊懸掛在一些地方的交通路口,設置科學性也難以重新驗證。當前,它們帶來的罰沒收入依然能給地方政府帶來一筆可觀的非稅收入。

  不可否認“電子警察”可有效解決交警警力不足的問題,增強執法工作效率。但應當明確,罰款扣分最終目的是為了教育違法者,從而達到改善交通秩序、提高交通通行效率、保障交通參與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目的。
  
  如若背棄交通處罰的初衷,將目標定為一年能罰款多少,每一台電子警察都可能被“異化”成不折不扣的“創收機器”和尋租工具。

  根據相關規定,“設置或者重新啓用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評估”。但現實情況是,各個地方交管部門增設電子警察更像“一言堂”。其問題根源在於使用“電子警察”的交通執法權力沒有受到有效約束,缺乏社會監督。

  “電子警察裝多少台、裝在哪里、何時啓用”“周邊的道路和標識該如何優化”“安裝是否合法、合理、必要”……設置電子警察的規範、標准、程序缺乏更細化的法律規定。設置決策過程社會無法參與,公衆無從發聲。大多數人只能是被動接受“啓用新增電子警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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