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貨拉拉的責任邊界在哪兒?
http://www.CRNTT.com   2021-02-24 19:18:50


  21日晚,一條“23歲女生在貨拉拉車上跳窗身亡”的新聞在網絡傳播并引發大量關注。據當事人弟弟介紹,其姐姐車莎莎於2月6日晚9點左右在貨拉拉平台下單搬家貨運服務,上車6分鐘行駛至岳麓區曲苑路段後司機報警稱乘客跳車自殺。車莎莎到底在車上遭遇了什麼,以至於她要跳車自殺?這成為了公衆關注的焦點。

  很多人在看到這個新聞後的第一個反應就是,貨拉拉做得太糟糕了,為什麼不像滴滴一樣在駕駛室安裝一個錄音或者錄像?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就可以提供證據,從而杜絕很多司機或者乘客的不良企圖,避免一些悲劇發生。事實上,現在確實有不少司機也在車內安裝監控設備,有貨運平台從業人員在接受某媒體采訪時表示:“平台可以和司機協商,遵循自願原則在車內裝載監控設備,但如果願意,設備采購費用由司機自行承擔,目前市場上一個車內攝像頭大概300元左右,這個成本對於司機和平台都是一筆開支。”

  這種想法聽起來很有道理,北京的出租車早在2008年奧運會開始就在車內安裝了監視器,對車內情況進行錄音從而起到震懾犯罪分子的作用,而滴滴也於幾年前在司機端和乘客端的APP裡安裝了錄音功能,還在專車等服務上推出了錄像功能,為司機和用戶的交易糾紛提供了裁判依據,同時也大幅度提高了車內的安全程度。不過在筆者看來,滴滴的這個例子對貨拉拉來說并無多大借鑒意義,原因就在於,貨拉拉的司機提供的是貨物運輸服務,而非旅客運輸服務。換句話說,運貨和運人,服務標准應該是存在差別的。

  《貨拉拉網絡貨運服務協議》的3.3作了如下規定:“閣下理解貨拉拉及貨拉拉軟件是僅為普通貨物提供運輸信息的平台,閣下不得要求運輸服務提供方提供任何形式的非貨運服務。”自始自終,貨拉拉是把自己定位為一個貨物運輸的中介平台,只是提供運貨服務,不提供載客服務。也正是如此,貨拉拉上的司機會有一些與載客服務相匹配的服務,比如說在APP裡有關鍵節點的拍攝上傳,從而減少糾紛產生。而這種拍攝行為,就不會出現在滴滴等網約車上。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對電子商務平台應當承擔何種責任作了如下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可見,貨拉拉不需要為此承擔民事責任,最為關鍵的一點就是,貨拉拉是貨物運輸信息的中介平台,為運輸服務需求方和運輸服務實際提供方提供信息撮合服務,跟車人跳車事件超越了其服務範圍。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