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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條款首修 欲破“連坐”難題
http://www.CRNTT.com   2019-08-28 22:49:25


6月26日,北京市大屯裡小區103號樓與105號樓南側車棚中間,安裝了兩個攝像頭,分別監控東西兩棟樓層的高空拋物行為。(圖片來源:新京報)
  8月20日,當敲完鄭州市高新區謙祥萬和城小區31號樓每一個住戶的門,仍然沒有找到那個砸傷女兒的飲料瓶的主人,鄭州居民李女士作出一個決定:起訴整棟樓的所有業主。

  這個起訴決定,源自被稱為“高空拋物‘連坐條款’”的《侵權責任法》第87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够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即“找不到拋物者,全樓業主共同賠償”。

  這一條款可能發生變化。8月22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三審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規定有關機關需查清責任人。上述“高空拋物‘連坐條款’”,迎來實施9年來的首次修改。

高空拋物“連坐”:9年前的無奈選擇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楊立新曾參與《侵權責任法》起草。他對新京報記者說,9年前制定《侵權責任法》第87條,是基於社會問題不得不采取的無奈選擇。

  楊立新回憶,當年,起草組曾到德國考察,詢問德方如何處理高空拋物糾紛,“他們不理解,反問‘住在高樓上為什麼還會拋物?’‘砸傷了人,為什麼還不承認?’”

  “國民素質、道德水平參差不齊,有些人敢於高空拋物,致人損害後卻不敢承認自己所為,這是我們必須面對的現實”,楊立新說,2000年發生的重慶煙灰缸砸人案,開啓了“找不到拋物者,全樓業主共同賠償”先河,法院判決22戶業主每戶賠償8000餘元。隨後發生的數起無主高空拋物案,受害人也將全樓業主告上法庭,例如濟南的菜板子案,但是起訴均被法院駁回。

  同案不同判;受害人沒有得到任何補償和救濟,這就是當年擺在立法者面前的難題。

  民法專家、《侵權責任法》立法參與者梁慧星曾指出,出台第87條首先在於救濟,高空墜物除了傷害個人之外,往往還會制造出慘烈的家庭悲劇,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分擔和彌補受害方的損失,符合社會正義的期待和需要。此外,第87條還在於“預防”,發揮法律的教育作用,通過帶有“連坐”性質的條款,讓公衆克制高空拋物的衝動,乃至為了避免被罰相互提醒、監督以及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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