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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條款首修 欲破“連坐”難題
http://www.CRNTT.com   2019-08-28 22:49:25


 
  司法實踐中,第87條帶來的另一個問題是執行難,即使法院判決由可能加害的人承擔補償責任,也很難執行。

  2000年發生的重慶煙灰缸砸人案,也被稱為“全國高空拋物第一案”。受害人郝躍被一個高樓上拋下的煙灰缸砸碎頭骨,經法醫鑒定為八級傷殘。郝躍將可能丟煙灰缸的住戶都告上了法庭。2001年,法院判決22個住戶各賠償8101.5元,共計17.8萬餘元。

  “到今年已經19年了,可是這件事仍舊沒有畫上句號”,郝躍對新京報記者說,判決生效後,他三次提請強制執行,可直到現在,他只拿到了半數住戶的共計9萬餘元賠償金。剩下的賠償金極有可能成為“呆壞賬”,“年頭長了,有的住戶搬走了,找不到了”。

  可是那個煙灰缸,至今仍在影響郝躍的生活。他的腦袋裡現在還有兩塊鎦金玻璃,“左腦受傷後右腿發不上力,總覺得輕飄飄的。記憶力下降得很嚴重。原來我言語表達很流利,可是現在反應慢,遲鈍”。

立法轉變:前置調查程序,查清責任人是關鍵

  究竟應該制定一個什麼樣的高空拋物法條,完善第87條的不足,維護“頭頂上的安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啓動編纂以來,這個問題擺在立法者面前。

  “全國高空拋物第一案”代理律師王建明認為,查清加害人是高空拋物案的關鍵。他回憶,當年為了找到拋煙灰缸的人,他曾陪同民警在事發地點蹲守了一周,只做一件事,采集住戶的指紋,以便跟煙灰缸上的指紋比對,“當年的指紋采集技術不如現在,監控探頭更是空白。這起案子如果放到今天,也許會有不同的結局”。

  對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三審稿明確提出:高空拋物墜物損害發生後,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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