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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條款首修 欲破“連坐”難題
http://www.CRNTT.com   2019-08-28 22:49:25


 
  楊立新解讀說,上述規定意在強調職能機關的主管責任,確定了高空拋物共同賠償的“前置調查程序”,如果有關機關窮盡手段仍然查不清加害人,才到共同補償環節。也就是說,“查不出來,才是民事問題”。

  三審稿對87條還有三處補充完善:強調侵權人的過錯責任,誰侵權誰擔責,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追償權,規定“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發現侵權人的,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建築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規定“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對於三審稿的上述修改,不少法學者認為厘清了高空拋物相關各方的責任,不過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三審稿分組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曹建明提出,草案“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中的有關機關,應明確為“公安機關”。“‘有關機關’規定不明,實踐中容易產生推諉扯皮,公安機關作為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專門機關,對高空拋物墜物進行調查,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和責任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提出,草案規定了建築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安全保障義務“適用的範圍是什麼?如何認定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現在主要是依據物業管理合同和物業費的高低。另一個是建築物管理人及物業管理人,有的是規模很大的專業機構,屬於企業法人,有的是小區物業聘請的公民個人,有的具有獨立財產,有的不具有獨立財產,如何承擔侵權責任,建議進一步研究”。

法學專家建議:高空拋物應入刑

  有法學專家認為,高空拋物應該入刑,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王志遠就持這一觀點。“應盡早通過《刑法修正案》將高空拋物入刑,依法追究高空拋物人員的刑事責任,只有對違法者用重典,才能更好地發揮刑法懲罰犯罪的功能,更好地保護人民群衆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馬懷德則建議盡快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高空拋物,或者是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空中的懸掛物脫落,致人傷亡,或者是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的責任,同時應當確定為是一種違法行為。刑法方面可以比照這一規定,對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追究刑事責任。”

  王建明注意到了圍繞高空拋物立法的這些討論,“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正在制定過程中,期待最終的版本,能為‘頭頂上的安全’,提供一個更加完善的解決方案”。(來源:新京報 新京報記者: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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