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4日電/【核心提示】當今,一些人套用西方“憲政”概念,拿西方憲政來框定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其意圖是要把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同我們的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設對立起來,認為只要不放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就不承認中國是法治國家,就認為中國還沒有真正的憲法,就還要“制憲”,這顯然是別有用心的。
1940年,毛澤東在由延安各界代表人物參加的憲政促進會成立大會上,作了一篇題為“新民主主義的憲政”的演說。70多年後的今天,該演說中提出的“新民主主義的憲政”被一些人當作中國走“憲政”道路主張的重要思想依據。
那麼,在這篇演講中,毛澤東關於“憲政”到底說了什麼?中國人民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汪亭友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對此展開了深入分析。
歐美式的憲政“我們萬萬不能要”
《中國社會科學報》:《新民主主義的憲政》發表於70多年前,在這篇演說中,毛澤東關於“憲政”說了哪些內容?
汪亭友:近年,主張在中國搞“憲政”的人,設法尋找思想上、理論上的根據。毛澤東的《新民主主義的憲政》就成了他們的一個重要“根據”。
關於“憲政”,毛澤東在這篇演說中首先分析了當時幾種不同的“憲政”。一是歐美式的憲政,主要在英、法、美等國。毛澤東認為這是“舊的、過了時的、資產階級專政的民主政治”,“實際上都是吃人政治”,“這種反動的東西,我們萬萬不能要”。二是中國的頑固派即蔣介石集團主張的所謂“憲政”,頑固派並非真要在中國搞憲政,他們實際上要的是法西斯主義的一黨專政,目的是借此欺騙人民,毛澤東形象地稱之為“掛憲政的羊頭,賣一黨專政的狗肉”。三是中國民族資產階級想要在中國實行資產階級專政的憲政,毛澤東認為這類“憲政”是要不來的,因為“中國人民不歡迎資產階級一個階級來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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