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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是一個整體,兩岸都是她的組成部分。 |
中評社╱題:論“反對分離”:兩岸政治定位(一) 作者:張亞中(台灣),兩岸統合學會理事長、台灣大學政治學院教授
前言
兩岸關係是一個整體性的議題。從最高的層次來說,它涉及中華民族未來的命運,民族是否能夠振興,與兩岸關係發展有著絕對的關係。從政策層面來看,它其實無法以政治、經濟、社會或文化分野,每一個政策其實都是相互影響。從行為者的角度來看,政府或民間誰帶著誰走也說不定。從發展的路徑來說,兩岸定位、路徑、目標三者根本無法分開,僅談其中一點,猶如瞎子摸象,總是不全,亦容易造成對方誤解。因此,對兩岸關係的思考必須從空間的全方位、時間的延續性思考,既要兼顧主權與治權,也要顧及制度與認同,更要考慮到歷史、現在與未來。
感謝中國評論通訊社郭偉峰社長的肯定與鼓勵,以《論統合》為書名,為我出版自選集,在撰寫序言時一直在想,“一中三憲、兩岸統合”是我對於兩岸關係定位、路徑與目標的表述方式,是否可以再用一個不同的方式來概述我對於兩岸關係的定位、路徑與目標的主張。幾經思索,最後我決定用“反對分離、授受分治、推動統合、共議統一”來闡述我對於兩岸關係的理念。
“反對分離”涉及的是主權,“接受分治”談的是治權,“推動統合”既涉及主權也涉及治權,“共識統一”又指的是主權。
這一篇文章原本要完整地對以上四個概念做分析,想從思想、哲學等深層角度來談這些大家已經很熟悉的概念,以方便讀者能夠從另一個層面來思考這些看似簡單,但卻有些複雜的問題。下筆時愈寫愈複雜,幾乎難以收尾。在重新檢視後,這一篇的文章僅鎖定在“反對分離”這個概念,其餘的“接受分治”、“推動統合”等概念,請容另文再述。
“解放式獨立”與“分離式獨立”
認同可以區分為民族認同(含文化認同)、制度認同(選擇甚麼樣的生活方式)與法人認同(包括國家認同與政府認同,前者指選擇歸化為哪一個國家的國民,後者指決定在哪一個國家取得永久居留,以行使有限的公民權利)。從理論來說,每個人都有追求自己民族認同、制度認同、法人認同的權利,但是實際上,當某人的選擇影響到他入的認同時,就有可能產生衝突。
分離者與被分離者,兩者最大的不同認同就是法人所屬的認同。民族認同不同可以透過政策逐漸拉近,制度認同差異可以透過政治安排逐漸修正,唯獨法人認同歧異最難化解。分離者要的是一個屬於自己人的政府或國家,這就涉及到國際社會主權國家領土完整的原則,而主權問題對絕大多數的國家來說是核心利益問題,要解決並不容易。
兩岸目前最大的認同困境就是法人認同的不同,亦即主權的認知不一樣,這個問題不解決,“民族認同”或“制度認同”的作用就會被放大,也會讓主權問題更難解決。
“分離”與“分治”不同,前者指的是主權上的互不隸屬,後者指的是治權上的各為主體。本文先討論“分離”的相關問題。
如果要談到“分離”或“獨立”,一定面臨一個命題,即“從哪裡分離”,“獨立於誰”。這就牽涉到主體性的問題,如果是從原有的主體中剝離或分割出去,我稱其為“分離式的獨立”,如果原來就沒有國際法主體,而是從曾經壓迫他們的外族、侵略者的手中尋求獨立,可稱其為“解放式的獨立”。
二戰以後,聯合國特別為這些原本沒有國際法主體的被殖民人民創造了“民族自決”的國際法原則,成立託管理事會來協助這些被殖民地區尋求“解放式的獨立”。對於這些被殖民、被壓迫的民族而言,“自決”與“制憲”是尋求建立自己的主體性,也是合情、合理與合法的權益。這種“解放式的獨立”是值得肯定與支持的。
台灣早期的台獨運動者,自我認定為“解放式的獨立”鼓吹者。早期的台獨運動者不是從整個中國“分離”的角度,而是從無主地或被殖民的“獨立”的角度出發,企圖尋求建立“主權的主體性”。
這也就是早期的台獨主張者經常以“台灣地位未定”做為其尋求獨立法理基礎的原因,他們以《舊金山和約》與1951年的《中日和約》中,日本只是放棄台灣與澎湖,並沒有說明將台澎還給誰為理由,主張台灣必須透過聯合國的託管,或引用“民族自決”來達到其獨立的目的。不過,由於在法理上,台灣在1945年就已經歸還給中華民國,其法理歸屬地位並無疑義,全世界也沒有一個國家對此有過疑義,即使基於戰略需要,而在口頭上有過“台灣地位未定”看法的美國,在1950年代起也與台北恢復了外交關係,從來沒有否認過中華民國政府在台澎金馬治理的主權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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