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題:兩岸司法人工智能應用的現實樣態與前景導向 作者:張正昌(北京),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海峽兩岸均在使用司法人工智能輔助司法活動,既有共性又有分殊。兩相比較,大陸在司法人工智能應用功能覆蓋面上較台灣地區更為廣闊,且功能配置上更加豐富。台灣地區在司法人工智能准入限制上較大陸更加嚴格。總體而言,大陸采取發展優先模式,台灣地區則采取安全優先模式。由於妥善利用司法人工智能可提升司法裁判統一性,增強司法裁判公正性,滿足兩岸民衆對司法活動理解的最大公約數,增強對融合進程的接受性,因此無論是從當下還是長遠來看,司法人工智能都有推動兩岸法治融合的潛能,應將此作為一種應用的前景導向。就具體建構而言,可在包容性規制理念的指引下,分階段建構完善的法律程序,利用司法人工智能促進兩岸心靈契合,助力兩岸法治穩健融合。
近年來,海峽兩岸均高度重視人工智能(台灣地區多稱人工智慧)產業發展,并專門出台相應規劃予以支持。其中,司法領域人工智能應用蔚然成風,受到兩岸民衆共同關注。基於兩岸統一的歷史大勢不可阻擋這一時代命題,兩岸融合發展進程也將不斷向前推動,在這一宏觀態勢中,實現法治融合當居關鍵位置。2023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 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意見》明確提出應完善涉台司法服務。相應而言,司法人工智能應用蘊含強化司法統一協調性與增強司法可接受性的潛能,若能在正確引導下持續優化,將發揮促進法治融合的潛力。因此,如何促使兩岸司法人工智能應用進一步發展,藉助其力量探索出一條實現兩岸法治融合願景的新路,便成為重要問題。
一、兩岸司法人工智能應用的現實樣態考察
兩岸發展司法人工智能均已歷時十年有餘,但在應用廣度與深度上有所不同。為洞悉實踐情況,可分別從應用方式與應用規制兩大維度進行檢視,以期全面展示圖景,提煉基本模式。此外,全面考察兩岸司法人工智能應用的現實樣態,亦是分析其促進兩岸法治融合潛能的基礎。
1.兩岸司法人工智能應用方式比較
兩岸司法人工智能應用方式差異較大,可從應用覆蓋面與功能設置兩方面進行比較分析。總體而言,大陸司法人工智能應用在功能覆蓋面上較台灣地區廣闊不少,且功能配置上更加豐富。
在場景覆蓋上,大陸司法人工智能幾乎涵蓋所有司法運行活動。不論是民事、刑事還是行政訴訟,在立案、起訴、審判、執行等幾乎所有訴訟環節均有所探索并加以部署。在功能配置上,大陸通過智慧法院建設,利用司法人工智能提供司法工作全方位輔助和支持。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和加強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意見》(以下簡稱《人工智能司法應用意見》)的指引,具體表現為四大功能群:其一為人工智能全流程輔助辦案;其二為人工智能輔助事務性工作;其三為人工智能輔助司法管理;其四為人工智能服務多元解紛和社會治理。與之對應,各地法院遵循以建構智慧法院為主軸,實現四大功能群一體化集成的智能化轉型路綫,并競相推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司法智能化應用,打造司法智能化新模式。早在2016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便推出“睿法官”智能系統,用以推動同案同判。隨後,各地法院紛紛選擇與人工智能行業頭部企業合作,由司法人員深度參與,研發司法人工智能產品,目前已實現四大功能群中的大多數功能。①并且,大陸司法人工智能仍在不斷創新。例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推行以“鳳凰智審”為代表的全流程智能審判模式。②還有河北省“智審”、重慶市“法治雲”等等智能系統,不一而足。可以說,大陸將司法人工智能作為實現數字正義的重要工具,深度嵌入司法運行活動中,并未設置應用禁區。
相比之下,台灣地區司法人工智能實際應用涵蓋場景較少。在場景設置上,台灣地區司法人工智能主要部署在司法便民服務活動與個別司法審查活動中,并沒有廣泛鋪開。結合功能配置更能清楚看出為何其應用覆蓋環節有所局限。目前其應用主要聚焦法律問題檢索分析與咨詢、量刑建議類個案預測、自動生成法律文書等功能,總體較為保守。例如台灣地區已推出的中文語音識別系統、③文字探勘自動產製檢察書類系統、④評價型及事實型量刑資訊系統⑤等應用,任務指向明確,使用場景單一,多限制在特定案件中使用,司法人工智能應用架構呈現零散樣態。例如評價型及事實型量刑資訊系統,僅可應用於包含“不能安全駕駛”“肇事逃逸”“槍炮彈藥”等十一類案型中。而其最新推出的AI寫判決系統,則僅選取“公共危險罪”及“幫助詐欺罪”兩類案件,作為試點應用場景測試自動生成法律文書的功能。此外,上述功能一般受到嚴格限定,并不參與定罪方面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至多在量刑時提供信息輔助參考。與大陸所推廣的四大功能群相比對,台灣地區的司法人工智能仍多處理輔助事務性工作,沒有或者較少涉及其它三個功能群,特別是在輔助辦案方面的應用上非常拘謹。
綜合來說,大陸的司法人工智能應用已形成多場景全鏈條應用結構,而台灣地區則屬於散點式局部應用結構。在應用場景的拓寬和功能模式的創新上,大陸更加積極迅速,台灣地區則相較保守。
2.兩岸司法人工智能應用規制比較
兩岸均重視對司法人工智能應用進行規制,以期能够充分發揮科技賦能作用,同時遏制技術發展帶來的未知風險,但在規制理念與規制方式上有所不同。
大陸主要秉承底綫思維,以《人工智能司法應用意見》為基礎,通過建構基本指導原則的方式對司法人工智能予以規制,著重從數據安全風險、司法公正風險和倫理道德風險等三個方面作出安排。由於《人工智能司法應用意見》本身并非基本法律規範,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對下級法院的業務指導,因此不屬於具體的法律規則。大陸尚未出台更具體完善的規制司法人工智能應用的規範性文件,而是選擇以法律原則作為基本支撑,靈活處理司法人工智能應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台灣地區對司法人工智能應用的規制較之大陸的底綫模式更加嚴格,特別是在司法人工智能應用的准入適用上格外苛刻。若將大陸所采用的策略總結為較寬鬆的負面清單禁止模式,台灣地區則更類似於一種極其嚴苛的正面清單准入模式。台灣地區秉承嚴格限控的規制理念,采取審慎監管的模式,不願放鬆司法人工智能融入訴訟活動的閘口,導致其實踐使用的司法人工智能較少,這本身就是其規制策略的表現。即便是已推出的司法人工智能應用,如量刑資訊系統、AI寫判決系統等,也通過限定應用案件類型、限制地區試點等方式予以嚴密監管。其餘如中文語音識別系統等,雖風險可控,但推廣工作亦較為遲緩。即便如此,台灣地區應用司法人工智能也面臨質疑。有學者認為司法人工智能與法治原則之間存在緊張關係,在大多數場景中難以兼容。⑥可見,目前台灣地區對司法人工智能不甚信任,故而在規制上更加嚴厲。
3.兩岸司法人工智能應用基本模式
基於對兩岸司法人工智能應用方式與規制情況的考察,可提煉出兩種基本模式,分別為大陸的發展優先模式和台灣地區的安全優先模式。此兩種模式代表著兩岸對待司法人工智能的不同心態,亦潛藏著當前兩岸在司法文化理解方面所存在的差異。
大陸采用發展優先模式,對司法人工智能持積極樂觀態度,推動人工智能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將實現更高水平的數字正義作為目標。大陸計劃到2025年基本建成較為完備的司法人工智能技術應用體系,到2030年建成具有規則引領和應用示範效應的司法人工智能技術應用和理論體系。⑦無論是在應用覆蓋範圍,還是在智能化程度上,當前大陸均處於世界領先行列,以至於域外學者感嘆大陸對自動化和數字化司法的熱情擁抱與其它地區形成鮮明對比,“在運用自動化模式分析監測法官、規範決策和觀察社會趨勢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列”。⑧究其根源,大陸將司法人工智能應用視為法治現代化彎道超車的關鍵切入點,予以全力支持。力推司法科技智能化已經成為大陸法治文化的組成部分和特色導向。
相對於大陸的全力推動,台灣地區則使用更為保守的策略,采取安全優先模式。台灣地區智慧法院建設自2023年才開始起步,所應用的庭審語音識別、量刑建議資訊、裁判文書生成等功能仍多處於論證或測試狀態,覆蓋率較低。相比之下,早在2019年,大陸具備裁判文書智能糾錯、文書主要內容自動生成、簡單案件類案推送、大數據量刑分析參考等智能功能的法院占比就已分別達到97%、94%、90%和74%。⑨甚至在法律智能檢索等方面,台灣地區的進展亦較為緩慢。⑩主管部門尚未形成清晰的長期規劃,對引入人工智能系統持慎重態度,從其准入門檻設置和應用範圍覆蓋可見一斑。
如此策略,主要源於近年來台灣地區制度改革聚焦於司法信任的重建,司法科技應用則處於制度改革的次要位置。根據2016年台灣地區的一份調查,普通民衆對法官審判案件的公平公正性表示不信任的受訪者高達84.6%,蘇永欽教授據此認為台灣地區不信任不滿意司法已成為基本面和不得不重視的根本性問題,并提出這一現象是由於民衆與司法文化漸趨疏離造成的,因此衹有使民衆參審才能解決該問題,以此溶解司法與社會之間的冰山。⑪2016年至今,台灣地區司法改革的重心也確實落在拓寬民衆參審途徑,使之實質參與到司法進程中來。台灣地區有學者認為,這一改革觸動訴訟之根本,較之司法科技相關法律制度的革新更為重要。⑫如此一來,其主管部門所投入資源更多集中分配在促進民衆參審,或者說著力於將普通民衆引入法庭審判中,嘗試以此重建司法信任。故而,司法科技應用與相應制度建設自然就不是優先事項。特別是貿然引入司法人工智能或者說機器到法庭審判程序中,并不利於吸納更多民衆參審,反可能使民衆對司法的陌生感和不信任感更加強烈,這與其制度改革大方向相背離。從這一角度來看,不難理解為何台灣地區對將司法人工智能引入法庭采取保守謹慎的態度和策略。當然,對司法人工智能應用技術本身存有顧慮,如擔憂算法歧視、算法黑箱等問題可能對基本權利造成損害,亦是其態度較為慎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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