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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大咖講書:中評青年對話田飛龍
http://www.CRNTT.com   2021-08-24 00:12:01


大咖講書活動現場(中評社 徐夢溪攝)
 
  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此消彼長、犬牙交錯


  中評社記者:習近平總書記在建黨百年講話中談到了,落實中央對港的全面管治權,同時也提到了要全面準確貫徹“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請問,應該如何理解中央全面管治與香港高度自治之間的關係?中央全面管治權下一步應該在哪些方面進一步落實加強?您認為,應該如何加強香港社會對“中央全面管治權”的認識和認同?

  田飛龍:這個問題實際上是新時代“一國兩制”法理學真正的焦點問題。

  “全面管治權”的概念來自於2014年國務院新聞辦發布的治港白皮書(注:《“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這確實是抓到了題眼,就是“一國兩制”的成敗,其實就在全面管治權的理解和實踐上面。我們看到,新時代關於“一國兩制”所有的法理調整和制度調整都是圍繞全面管治權展開的,那麼這就存在一個具體的問題,即全面管治權和香港已經習慣享有的、並且人們認為應當繼續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之間是一個什麼樣的關係?

  這一點在白皮書中其實有法理上的一些闡述,就是說全面管治權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中央依據憲法和基本法所直接享有的權力。中央專屬享有的權力當然是全面管治權的天然的、自然的部分,這就包括像國防、外交、國家安全等這樣一些中央專屬權力的領域。

  第二個方面涉及到“授權”。這與高度自治權有關,香港的高度自治權,全部的、完全的來自於中央授權。對於授權,中央是可以解釋的,包括“我”授權的範圍是什麼,“你”有沒有越權。另外,對授權本身也可以調整,可以增加也可以減少,這一點在基本法中也有規定,所以,全面管治權第二個方面就是對高度自治權的授權和對授權的解釋與調整。

  第三個方面就是,對“我”確定無疑已經授給“你”的權力,“我”還有什麼權力?實際上,“我”有全面的監督權,“你”所有正在行使的自治權,“我”都可以行使監督權,而且這個監督權本身可以制定成專門的國家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設定專門的機構進行監督,可以進行懲戒和問責。

  這其實就講清楚了全面管治權和高度自治權在完整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裡犬牙交錯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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