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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不經手”能否認定受賄
http://www.CRNTT.com   2024-10-16 13:13:33


 
  基本案情:

  張建偉,男,200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四川省開江縣國土資源局黨委書記、局長,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局長,廣安市廣安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

  受賄罪。2020年至2022年,張建偉先後任廣安市廣安區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局長及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共計310萬元。

  其中,2021年2月,時任廣安市廣安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書記、局長的張建偉請托黃某乙(另案處理)幫助其消除2016年因行政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案底,承諾將某污水處理站提標改造項目給黃某乙實施,黃某乙同意並安排肖某出面承攬該項目。張建偉遂安排設計方黃某甲、招標代理方薛某幫助肖某等人中標該項目,後張建偉考慮到讓肖某等人中標困難,便將該項目安排給黃某甲承攬,同時要求黃某甲給黃某乙150萬元作為“補償”。因該項目預期利潤較低,黃某甲起初並不同意,張建偉向黃某甲承諾以後將其他項目交給其實施進行補償,黃某甲同意。在張建偉幫助下中標該項目後,黃某甲根據張建偉安排給肖某150萬元,肖某將該150萬元交給黃某乙。

  2021年5月,張建偉將城市時令花卉項目交給薛某代理招標並在其以其他公司名義中標該項目過程中提供幫助,薛某欲送給張建偉25萬元,張建偉要求其轉款給他的特定關係人湯某。薛某安排其合夥人雷某辦理,湯某收到好處費後,薛某、湯某均將相關情況告知了張建偉。雷某轉款時考慮如果做不到項目還可以要回該筆錢,便在轉款時標注為“借款”。2021年9月,薛某等人中標該項目。2022年12月,張建偉被立案調查後,湯某為減少張建偉的受賄金額,退還給薛某等人25萬元。

  2022年,黃某甲被留置後,張建偉擔心自己受賄事實被供出,於是找到薛某和張某(系廣安區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總經理)商量,要求薛某負責“找關係”、張某出錢,意圖幫黃某甲解除留置措施,並告知薛某如需要用錢就找張某取,張某認可,薛某同意。後薛某以協調關係為由從張某處拿到25萬元,轉款後,張某、薛某均將已轉錢、拿到錢事宜告知張建偉,張建偉催促薛某盡快辦,需要用錢就找張某拿。但此後,薛某並未協調關係,而是將部分錢款用於個人日常開支。張建偉被留置後,張某詢問薛某相關情況,薛某謊稱其協調關係用了10萬元,將餘下的15萬元退還給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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