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16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特邀嘉賓
蘇一峰 廣安市廣安區紀委監委第二紀檢監察室主任
吳雨璘 廣安市廣安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
鄒川雲 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副主任
吳承光 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二級法官
編者按
本案中,張建偉為向黃某乙輸送好處,二人商定由黃某乙承攬某項目,後張建偉將該項目安排黃某甲承攬,並讓黃某甲給黃某乙150萬元“補償費”,張建偉及其辯護人認為,這150萬元是黃某甲和黃某乙買賣中標項目的費用,如何看待該意見?張建偉未經手該150萬元,是否構成受賄?2021年5月,薛某按照張建偉要求,將25萬元轉賬到張建偉特定關係人湯某銀行賬戶,備注為“借款”,湯某收到後告知張建偉。張建偉被留置後,湯某將25萬元退還給薛某。該起事實中,能否認定張建偉受賄25萬元?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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