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理分歧和數據安全
當前,中美兩國在人工智能領域的法律架構上存在差異,尤其是在專利所有權歸屬、著作權界定及侵權責任主體認定等核心法理問題上,雙方立場存在差異,短期內較難達成共識。這種法理分歧不僅增加兩國專家進行跨國合作的複雜性,還加劇雙方在意識形態層面的對抗。部分美國政客更是假借人工智能監控技術之名,對中國的人權與數據隱私保護橫加指責,進一步惡化中美人工智能合作氛圍,阻礙雙方在人工智能治理領域進行交流合作。
面對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應用的爆發式增長,美國立法與監管體系的滯後逐漸顯現,從而為數據濫用與算法歧視提供溫床。有分析指出,由於國會立法程序複雜及其對傳統議題過度關注,美國難以有效應對新興技術帶來的快速變革,導致潛在的安全與隱私風險加劇。⑱面對這些安全風險,美國不是加快立法和監管體系建設,而是臆想中國會利用人工智能威脅美國數據安全。為此,美國盯上了TikTok,斷定其數據隱私保護機制不足以抵禦潛在風險,尤其擔心中國可能訪問用戶數據,進而引發美國國內關於TikTok剝離、出售或全面禁用的激烈討論。而美國對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的擔憂已成為橫亘在中美人工智能交流合作面前的主要障礙。
四、中美人工智能治理合作的路徑
(一)建立中美人工智能1.5軌對話機制、增強對話確定性和可持續性
雖然中美之間已經建立人工智能政府間對話機制,但受制於中美關係變化的衝擊,該機制仍面臨不確定性。因此,雙方首先要堅定長期舉辦政府間對話的信心和決心。正如今年8月王毅與沙利文會晤時所指出,雙方同意繼續落實兩國元首舊金山會晤重要共識,保持高層交往和各層級溝通。隨著美國大選的日益臨近,白宮易主勢在必行,中美之間也會出現新的“舊金山會晤”,屆時很有必要繼續將人工智能納入兩國高層交往和各層次溝通之中。這是確保中美人工智能對話能否持續的關鍵所在。
其次,雙方必須考慮建立政府間對話的長效機制,使之儘量避免因中美關係惡化而波動、乃至暫停或終止。雙方可以考慮增加對話渠道,即在中國外交部北美大洋洲司與美國國務院和白宮相關機構組建的政府間對話之外,組建次一級別的1.5軌對話機制,以提升中美人工智能對話的確定性。該機制可由北美大洋洲司副司局級領導與對應的美方機構領導牽頭組建。外交部、科技部、工信部、商務部、網信辦等中方相關政府單位工作人員及美方政府工作人員、中美人工智能技術研究和治理研究領域知名專家學者、頭部企業高管和高級工程師參與。可根據不同議題設置多個討論小組,以便討論能够具體深入和提出落地方案。此外,中美也可根據人工智能的未來發展趨勢來適時提升政府間對話級別,更好地管控人工智能飛速發展所帶來的系列風險。
(二)暢通中美民間人工智能交流渠道,提升民間交流效率
除了堅持政府間對話,民間層面的中美人工智能交流也要跟上。有分析指出,加強中美兩國高校、智庫、企業及社會團體的互動,不僅能够為雙方政策解讀提供多元視角,還能催生出更具針對性和實效性的建議與策略。⑲實際上,由清華大學戰略與安全研究中心主導的“中美人工智能與國際安全”二軌對話也承擔著為兩國政府提供政策建議的重任。在過去九輪對話中,雙方在識別人工智能潛在安全風險、明確人工智能術語內涵、分析軍用人工智能相關衝突機理與管控舉措、探索人工智能安全治理路徑等四個方面取得共識和進展。⑳此外,暢通中美民間人工智能交流渠道,有助於改善兩國公衆對人工智能的認知,還能拓寬中美合作空間。
儘管如此,中美民間人工智能交流的渠道仍較為單一,交流效率也有待提高。目前,除了清華大學戰略與安全研究中心主導的中美人工智能二軌對話連續多年舉辦之外,鮮有其他國內機構與美國同行建立起固定的人工智能民間對話機制。因此,未來中美民間人工智能交流既要擴充渠道,更要提升效率。一方面,其他高校智庫,尤其是以人工智能見長的高校可以與美方相關機構開展人工智能合作;科技部、工信部等與人工智能相關的政府部門下設智庫也可以與美方相關機構建立人工智能對話機制;百度、阿里巴巴、騰訊等人工智能頭部企業也可以嘗試與美方頭部企業開展人工智能交流。另一方面,中美民間人工智能交流要以具體議題為牽引,通過議題持續深入討論來提出具體可行解決方案,一步一個腳印地提升中美民間人工智能交流效率。比如,部分交流機制可聚焦技術層面的風險防控,部分交流機制可關注治理層面的“向善”發展,通過風險防控和良好治理來促進中美民間人工智能交流合作。
(三)淡化中美人工智能技術競爭,突出安全治理與倫理規範建設
考慮到美國對華人工智能技術發展的長期遏制態勢,中國可淡化中美在人工智能技術領域的競爭色彩,轉而聚焦中美在人工智能安全治理和倫理規範建設領域的交流合作,以避其鋒芒、另闢蹊徑的方式促進中美人工智能交流合作。當前,中美均通過頒布法律法規與政策文件,正式將人工智能安全治理與倫理規範納入制度建設軌道。這一舉措標志著人工智能治理已步入規範化發展新階段,其核心議題在於數據安全、隱私保護、算法透明度及防止濫用等方面,旨在構建全球範圍內協同高效的人工智能治理體系。鑒於美國與歐盟已在美歐貿易與技術委員會 (U.S.-EU Trade and Technology Council)等平台就上述議題取得階段性共識,中美也可嘗試組建類似機制,深化在人工智能系統審計標準、聯合測試機制、隱私增強技術試驗、以及可信度與風險管理方法共享指標庫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共同探索符合雙方利益與國際標準的合作路徑。
鑒於人工智能技術的廣泛應用高度依賴於數據資源的豐富性與高質量,組建跨國人工智能聯盟成為美國及其盟友共享數據資源、降低研發成本、提升數據利用效率、加速創新進程、共同應對數據安全挑戰的重要途徑。而中國正好擁有海量數據資源優勢,可以與美國全球領先的強大算力形成優勢互補。因此,中美在推動人工智能技術創新與應用的同時,也可探索數據共享與合作的新模式,共享人工智能帶來的發展機遇。
五、結語
作為全球人工智能領域的“領頭羊”,中美在人工智能領域形成競爭與合作相互交織的複雜博弈態勢。一方面,兩國在科技實力、市場份額、國際影響力等方面的競爭將持續加劇,并涉及技術標準、市場准入、數據流動等多個層面;另一方面,面對人工智能帶來的全球性挑戰,如隱私保護、數據安全、倫理道德等,中美也存在共同利益與合作空間。基於此,本文提出中美應堅持“官民并舉”的人工智能對話機制,為中美人工智能治理合作提供機制保障。同時,中美應避開人工智能技術競爭與遏制鋒芒,專注人工智能安全治理與倫理規範建設,探索符合中美兩國國情和合作發展需求的治理路徑,為構建一個更加公正、公平、安全的人工智能世界貢獻中美大國智慧。
注釋:
①參見:楊錫怡、賈佳、周小宇、汪壽陽:《中美兩國人工智能頭部企業研發和創新的比較分析與啓示》,《中國科學院院刊》,2024年第6期,第1084-1096頁;彭緒庶:《中美人工智能創新比較研究——國家創新能力理論視角的分析》,《當代經濟管理》,2024年第5期,第1-12頁;沈逸、高瑜:《大國競爭背景下的人工智能安全治理與戰略穩定》,《國際展望》,2024年第3期,第33-50頁;孫成昊、張丁:《美國構建人工智能聯盟的動因、路徑與影響》,《當代美國評論》,2024年第1期,第90-109頁;周琪、付隨鑫:《美國人工智能的發展及政府發展戰略》,《世界經濟與政治》,2020年第6期,第28-54頁;王磊:《美國對華人工智能戰略競爭的邏輯》,《國際觀察》,2021年第2期,第103-126頁。
②方曉:《首個全球性AI聲明:中國等28國、歐盟簽署《布萊切利宣言》》,澎湃新聞,2023年11月2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5153617。
③李亞琦、何文翔 :《美國觀察|中美人工智能政府間首次對話,最前沿的合作效果如何?》,復旦大學發展研究院,2024年5月24日,https://fddi.fudan.edu.cn/_t2515/50/5f/c21253a675935/page.htm。
④《王毅同美國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沙利文舉行戰略溝通》,新華網,2024年8月28日,http://www.news.cn/politics/leaders/20240828/72d7a70c818244f09fbad781fd150da9/c.html。
⑤《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美國牽頭提出的決議:《抓住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賴的人工智能系統帶來的機遇,促進可持續發展》,美國駐華大使館和領事館,2024年3月25日,https://china.usembassy-china.org.cn/zh/fact-sheet-un-general-assembly-adopts-by-consensus-u-s-led-resolution-on-artificial-intelligence/。
⑥章思遠:《國際觀察:人工智能全球治理呼喚中美合作》,人民網,2024年7月9日,http://world.people.com.cn/n1/2024/0709/c1002-40274299.html。
⑦楊錫怡、賈佳、周小宇、汪壽陽:《中美兩國人工智能頭部企業研發和創新的比較分析與啓示》,《中國科學院院刊》,2024年第6期,第1084頁。
⑧彭緒庶:《中美人工智能創新比較研究——國家創新能力理論視角的分析》,《當代經濟管理》,2024年第5期,第1頁。
⑨趙明昊:《統合性壓制:美國對華科技競爭新態勢論析》,《太平洋學報》,2021年第9期,第1頁。
⑩Ao Kong, Weiyue Wu, Shaoshan Liu, “Comparison of Rationales and Approache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egulatory Policies in the U.S, EU and China Draws Recommendations on a ‘Fit for Purpose’ Global AI Governance Mechanism,” ACM SIGCAS Computers and Society, Vol.52, No.2, 2023, p.14.
⑪陳文玲:《美國在幾個重要經濟領域對華遏制的新舉措綜述與應對》,《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23年第5期,第80頁。
⑫楊水清:《一文看懂美國對華政策工具箱》,中美聚焦,2024年6月6日,https://cn.chinausfocus.com/foreign-policy/20240606/43270.html。
⑬Peter Cihon, Matthijs M. Maas, Luke Kemp, "Shoul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overnance be Centralised? Design Lessons from History," AIES'20: Proceedings of the AAAI/ACM Conference on AI, Ethics, and Society, 2020, p.233, https://doi.org/10.1145/3375627.3375857.
⑭Jonas Tallberg, Eva Erman, Markus Furendal, Johannes Geith, Mark Klamberg, Magnus Lundgren, "The Global Governanc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Next Steps for Empirical and Normative Research,"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 Vol.25, No.3, 2023, p.16, https://doi.org/10.1093/isr/viad040.
⑮《中美舉行人工智能政府間對話首次會議》,人民網,2024年5月16日,http://usa.people.com.cn/n1/2024/0516/c241376-40236915.html。
⑯《王毅同美國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沙利文舉行戰略溝通》,中國外交部,2024年8月28日,https://www.fmprc.gov.cn/web/wjbz_673089/xghd_673097/202408/t20240828_11480627.shtml。
⑰肖茜、朱榮生:《中美人工智能二軌對話的發展和機遇》,中美聚焦,2024年4月15日,https://cn.chinausfocus.com/foreign-policy/20240415/43190.html。
⑱孫偉意:《人工智能的風險挑戰、競爭與治理》,《中國信息安全》,2023年第8期,第66頁。
⑲Michael Veale, Kira Matus, Robert Gorwa, "AI and Global Governance: Modalities, Rationales, Tensions," 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 Vol.19, 2023, p.270, https://doi.org/10.1146/annurev-lawsocsci-020223-040749.
⑳《“中美人工智能與國際安全二軌對話”階段性報告》,清華大學戰略與安全研究中心,2024年4月6日,https://ciss.tsinghua.edu.cn/info/rgzn_yjcg/7040。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4年10月號,總第322期,P102-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