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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家人失管失教家風不正違紀行為的認定
http://www.CRNTT.com   2024-08-17 09:20:22


 
  主觀方面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通常表現為間接故意,即黨員領導幹部明知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管不教會造成危害後果,仍對家人的行為持放任縱容態度,聽之任之,以致養癰遺患,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過失表現為因不重視家風建設,對家人的行為失察而未予管教,或者已經察覺存在苗頭性問題,但自認為不會發生嚴重後果而未加重視、未予管教,最終導致危害後果發生。

  違紀行為的客體。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違背了黨組織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的要求,且容易引起人民群眾的負面評價。黨員領導幹部作為“關鍵少數”,其家風不僅是個人私事,更是黨風大事,具有示範效應,所以黨員領導幹部要主動以好家風涵養好作風。

  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黨員領導幹部對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行為。《條例》規制的這一違紀行為所涉人員限於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包括其他近親屬等特定關係人。

  唐揚:對家人失管失教家風不正違紀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黨員領導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如直接向黨員領導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對象索取財物,打著黨員領導幹部的旗號經商辦企業,獲取非公開的信息、資源或者謀求特殊待遇等;二是插手黨員領導幹部職權或職務影響範圍內的工作、人事安排或企業經營活動,或者違反規定從業,違規領取薪酬,如插手黨員領導幹部任職單位的審批監管、金融信貸、工程招投標等事務;三是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以及違法犯罪,包括賭博、吸毒、嫖娼等行為,造成不良影響。

  需要注意的是,《條例》第一百五十二條將“不良影響”與“嚴重後果”並列,而同一章的其他條款中都只規定了“不良影響”。因此,黨員領導幹部對家人失管失教導致的結果,即便未造成不良影響,只要造成“嚴重後果”,也要追究黨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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